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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勾结加重处罚,危害严重可判死刑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境外勾结加重处罚,危害严重可判死刑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表现在:叛乱以反叛国家和政府为内容,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的目的。组织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召集、网罗人员以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划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制定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计划、方案的行为。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此外,《刑法》第104条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策动,是指策使、鼓动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胁迫,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内容相威胁,逼迫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勾引,是指用名誉、地位、美色等引诱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资等利益作为代价换取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www.xing528.com)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群众因为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满足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方式不妥当,而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冲击国家机关、毁坏公共财物。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该按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实施叛乱、暴乱行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行为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换句话说,本罪没有未遂犯。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叛乱、暴乱本身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些内容就不成其为武装叛乱、暴乱,因此,对于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实施了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理。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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