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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 经济刑法研究:严重腐蚀国家肌体的行为及其法律处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贿罪其行为是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在从严惩处受贿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罪 - 经济刑法研究:严重腐蚀国家肌体的行为及其法律处罚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廉洁性)以及正常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显然,这一定义是持基本客体说与选择客体说的观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基本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受贿罪其行为是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将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是转为市场经济模式后受贿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政府行政干预与指导,对经济领域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因而商业贿赂已成为贿赂犯罪的突出特征,这种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的就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所谓贿赂即行为人索取或收受的他人财物。贿赂的外延,应以财产性利益说较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是持此观点的。该意见就以下几种情况是作为贿赂加以认定的:

(1)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①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②已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③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该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计算。其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2)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为实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为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5)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但在实践中注意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①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②赌资来源;③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④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6)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是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授意请托人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8)关于收受贿赂物品为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认定以房屋、汽车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②是否实际使用;③借用时间的长短;④有无归还的条件;⑤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现及行为。

同时该《意见》对于上列贿赂形式相关的一些问题也作了如下规定:

(1)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3)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www.xing528.com)

(4)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首先,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这三种方式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他们之间只有程度区别,没有本质差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特定方式,即以上《意见》中所列的形式。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己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实际也是一种特定的受贿方式。但能够以谁提出为标准,将其归入索取与收受。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约定的,属于索取;对方先提出约定的,属于收受。

其次,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贿赂罪。为他人谋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利益。一般而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二是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三是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四是为他人谋利益,已经完全实现。许诺包括明示与默许。

此外,《刑法》第388条还规定了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要求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构成此罪,主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利用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某种关联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所牵制。这是能起到斡旋的基础。所谓斡旋,即从中调解、协商等。所以这种关联不应当包括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如果是这种关系,应按一般受贿行为认定;其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政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限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收受了请托人的答谢礼物。关键是行为人接受亲友的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亲友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否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2)关于经济往来中受贿的认定。《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其应符合如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这是指以市场为背景而从事的经济活动;其三,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以及决定和命令等;其四,必须是私收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买方在收取的价值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他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现金。所谓手续费,是指多种费用的统称,如:好处费、介绍费、活动费、信息费等。所谓归个人所有,是指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目上如实登记暗中收受的行为。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其一,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后罪则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对其单位的忠实义务;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客观方面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只有收受贿赂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罪无论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自然人犯罪的,依《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是: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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