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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研究:贿赂罪介绍行为与追诉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介绍”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二)关于本罪的认定行为人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均不构成本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济刑法研究:贿赂罪介绍行为与追诉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所谓“介绍”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具体包括两种形式:其一,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其二,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行贿人,传达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等。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为使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介绍的;②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④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包括国有单位)介绍贿赂,均不构成本罪。即: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制。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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