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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理学的发展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法律在当时的法理学中也有明显的反映。第二类法理学就是传播与鼓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学。第一类即一党专政的党国一体的法理学,体现法西斯主义的独裁统治。在当时,第一类法理学占统治地位,但遭到全国人民反对。第三类法理学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理学的发展成果

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在“4·12大屠杀”的基础上于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并于1928年12月在名义上统一全国。这个反人民的独裁政权,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无疑是体现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本质和利益的。然而,它却打着民主、自由的幌子,允许不同的法学思想存在。事实上,在这个历史时期,确实存在三种不同的法理学:一种是一党专政的党国一致的法理学,一种是西方的资产阶级法理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

第一类法理学属于宣扬一党专政的党国一致(或党国一体)的法理学,在当时占统治地位,这种法理学直接与实践结合,即将党国一体的法理学理论法律上直接体现出来,如以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为理想依据和指导的1931年6月由国民议会通过并由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施行的《训政时期约法》就明文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就是说他们已公开将党国一体的体制法律化了。特别是在有的刑事法律中,其法西斯专政性质更为明显,如《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直接将矛头指向进步人士、爱国人士和共产党人。上述法律在当时的法理学中也有明显的反映。

第二类法理学就是传播与鼓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应该说西方法学中,有些内容是继承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但就其本质而言,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特别是随着西方世界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其反动性、虚伪性和欺骗性日益暴露。以其人权理论为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是资产阶级学者用自由平等掩盖了生产领域中的奴役与剥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是用法律形式权利掩盖了法外特权。当然,资产阶级法理学,经过分析、批判,也可以合理借鉴其中有用的东西,如关于部门法理学的某些观点,如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理论,特别是民事法律的法理学,有不少理论是可以借鉴的。就是法理学的一般问题,如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形式分类等,都是可以借鉴的重要资源。在这个时期,介绍与阐释法理学的著作,据不完全统计就达数十本之多。

第三类法理学,就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传来了马克思主义。这里也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如李大钊陈独秀,他们在传播与弘扬马克思主义革命精神的同时,也传播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他们都是留学归国的著名人士,对于法的本质、作用,关于人权、自由、民主,都能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分析与阐明,更何况他们本来就是学政法的。二是著名学者,如李达、陈望道等,如李达自己翻译了日本人写的《法理学大纲》,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写了一本《法理学大纲》,还亲自在大学里讲授了法理学。三是有部分人自己既是无产阶级革命家,又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传播者,如董必武、杨秀峰等。尤其是董必武既领导了黄麻起义,又用法律武器在法庭上救了好几名农民运动的领导者;他还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名。(www.xing528.com)

这三类法理学代表了三种理论,体现了三种主义。第一类即一党专政的党国一体的法理学,体现法西斯主义的独裁统治。第二类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体现资本主义。第三类法理学即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现社会主义。在当时,第一类法理学占统治地位,但遭到全国人民反对。第二类法理学在民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有广泛基础。第三类法理学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应该说还有一类主持正义的法学家,如梅汝璈代表中国人民作为东京审判的法官,在法庭上力排众议,争取多数法官赞同,判处七名日本战犯以绞刑,大长中国人民志气,大灭日本法西斯的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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