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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法与中外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卫生管理法”共有七章,38条。与“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的还有若干行政法规,比如“一般食品卫生标准”、“输入食品查验办法”、“动物用药残留标准”、“食品重金属、有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限量及规格标准”、“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

食品卫生管理法与中外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食品卫生管理法”共有七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解释了相关重要概念,比如“食品”,系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物”,系指食品之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藏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食品器具”,系指直接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食品容器、包装”,系指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触之容器或包裹物;“食品用洗洁剂”,系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装之物质;“食品业者”,系指经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制造、调配、加工、贩卖、贮存、输入、输出或经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装、食品用洗洁剂之制造、加工、输入、输出、贩卖业者。

第二章为食品卫生管理,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调配、加工、贩卖、贮存、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变质或腐败者;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染有病原菌者;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受原子尘、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搀伪、假冒者;屠体经卫生检查不合格者;逾保存期限者。[49]

第三章为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第四章为食品业卫生管理,第五章为查验及取缔。第六章为罚则,相应的处罚措施有:第一,对于变质或腐败、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染有病原菌、掺伪、假冒、屠体经卫生检查不合格的食品,应予没入销毁;第二,食品之制造、加工所搀用之食品添加物及其品名、规格及使用范围、限量,不符合主管机关之规定,应予没入销毁。但实施消毒或采行适当安全措施后,仍可使用或得改制使用者,应通知限期消毒、改制或采行安全措施;逾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之;第三,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洁剂,未能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左列事项于容器或包装之上,应通知限期收回改正其标示;逾期不遵行者,没入销毁之。(www.xing528.com)

与“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的还有若干行政法规,比如“一般食品卫生标准”、“输入食品查验办法”、“动物用药残留标准”、“食品重金属、有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限量及规格标准”、“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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