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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及现状缺陷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的现实状况是导致医患关系冲突、医患纠纷不断地现实原因,对这一现状进行深刻、准确地剖析是我们维持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制约了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和优化。种种乱象都使医疗责任保险没有发挥出其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中应有的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及现状缺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的现实状况是导致医患关系冲突、医患纠纷不断地现实原因,对这一现状进行深刻、准确地剖析是我们维持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受害的患者要维护其自身的权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方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全体患者的整体利益诉求也要得到相应的制度回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平衡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是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赔偿机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现实中,我国在此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制度性缺失和操作性困境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我国在弥补医疗损害、抵御医疗风险上的制度建设较为滞后,后者意味着我国现存的制度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还不尽如人意。如此一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制度性缺失

应对医疗损害需要健全的社会制度建设,既要有预防性的设计,又要有保障性方面的完善,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使医疗损害的风险降至最低。预防性的制度旨在将医疗损害风险扼杀于萌芽阶段,尽量降低医疗损害风险的发生概率;保障性的制度目的是对已经发生的医疗损害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关键是建立完善的责任承担机制和损失弥补机制。但是,我国目前在此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上都显得较为滞后,体现在医疗保障不完善和医疗责任保险不健全两个方面。

1.医疗保障不完善

社会医疗保障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体系中发挥兜底作用,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是现阶段应对医疗损害的基础性工程,在目前我国不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形势下,探讨此问题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制约了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障层次单一,只能称为大医疗保障,没有根据特殊人群细化为具体的医疗保障种类和层次;医疗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也没有形成区域转移和联动机制,在如今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的前提下,无疑显得不合时宜;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医疗保障也忽视了一些特殊人群。

2.医疗责任保险不健全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分担和社会化的重要形式,通过各种形式的医疗责任保险最终把医疗风险加以分散,应当是我们完善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重要考量。在我国保险业整体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医疗责任保险更是捉襟见肘,很难满足现阶段的需求。在我国传统的思维定位中,保险一直未被置于正确的位置上,社会上对保险存在的不公正认识严重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医疗责任保险难以深入开展;另外,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不完善,险种单一,不能满足医疗损害赔偿的需要;当发生医疗损害时,投保人获取理赔的时间长、程序多、难度大,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保险公司本身的业务能力也参差不齐,市场上的很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低下,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种种乱象都使医疗责任保险没有发挥出其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中应有的作用。

(二)操作性困境 (www.xing528.com)

前述已经提及我国目前关于应对医疗损害责任风险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但是就现阶段已经建立的应对体系而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上也存在困境。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损害事件的态度和效果有很大的差别,这种人为性的因素影响了受害患者获赔的可能性和难度;户籍的城乡二元制、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也使得相同或者相似受害患者的利益弥补大有不同,这些因素都使得现阶段的制度建设在实践的运作中面临障碍

1.医疗机构性质的影响

总体而言,我国医疗机构的性质大体分为公立非营利性质和私立营利性质两种,尤其是“十二五”以来,国家鼓励私人资本入驻医疗行业,打破了公立医院垄断医疗资源的局面,但是医疗机构性质和地位的差别又会对受害患者索赔的难易程度产生影响。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财力有限,加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使受害患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反观私立医院,不仅具有雄厚的财力,而且出于生存竞争的考虑,它们不得不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更多的“病源”,在发生医疗侵权的时候也会积极办理理赔事宜。这种因为医疗机构的性质而影响受害患者索取理赔的情况,明显是有违公平原则的,也影响着公众的就医选择,应该建立统一的理赔标准和索赔程序。

2.户籍制下城乡差别大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该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流动速率的明显增长,该制度逐渐成为束缚城市化进一步深化的枷锁,是妨碍实现全民统一福利的瓶颈。在城镇地区,雄厚的地方财力可以为当地居民承担必要的医疗保障,各种保险业务较为发达成熟,医疗资源也较为丰富,居民在享受优质医疗资源的同时,一旦发生医疗损害也可以通过多方渠道实现救济,如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而在农村尤其是经济较贫困地区,本身医疗资源欠缺,质量低下,各种社会保障体系相当不完善,农民寻求救济的方式较为单一,医疗救助权难以实现。农村地区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较城市地区高,但是得到救济的途径却很有限。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或者进行医疗损害索赔时,通常是由受害患者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民法上对举证责任的通行做法。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既不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反而会激化医患矛盾,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非专业人员很难掌握理解,受害患者尤甚;在医患双方力量博弈中,患方毫无疑问地处于弱势地位,信息分配也存在明显不对称的情形,对于很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受害患者根本无法举证;另外,由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疑又加大了其索赔的时间和财力成本,这些事实都加重了受害一方的负担,有失公平。应该对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改革,在医患双方之间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保障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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