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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之民法一般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民法典在起草时大量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的相关内容。现行日本《民法》第415条对债务不履行责任作了一般性的规定,[6]包含了所有债务不履行的类型。另外,在日本民法中虽然承认给付不能的概念,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区别。日本民法虽然采用和德国民法一样的观点,但很少有学者区分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但在初期阶段其意义被否定。

日本法研究之民法一般规定

日本民法典在起草时大量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的相关内容。在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又不断继受德国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使得日本民法的解释论中很多理论都是按照德国民法理论展开的,在债权法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现行日本《民法》第415条对债务不履行责任作了一般性的规定,[6]包含了所有债务不履行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日本民法学界学说层面主张债务不履行的三分法,将《民法》第415条涵盖的债务不履行分为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三种类型。[7]关于第三种类型的不完全履行,在学说中其内容和范围虽然略有不同,但各个学说基本是把前两者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作为固定的类型来把握,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第三种类型(不完全履行抑或不完全履行+a的类型)。虽然它可以很好地套用于买卖等财产权转移型的合同不履行上,但对于委任等服务提供型合同就不一定适用,所以受到不少的批判。

另外,在日本民法中虽然承认给付不能的概念,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区别。日本民法虽然采用和德国民法一样的观点,但很少有学者区分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但在初期阶段其意义被否定。我妻荣、松坂佐一、於保不二雄等的著作中虽然提及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的区别,但大多都是对这种区别的批判。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学界无论解释论还是立法论,都并不支持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的区别论,但围绕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的区别所展开的讨论,为现在备受瞩目的债权法改革提供了很多有益的视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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