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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对接制度:主要形式解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调对接的基本内涵是公安机关接警处与人民调解等调解主体的对接工作机制,该种内涵必须通过相应的模式表现出来。[2]在最初的“公调对接”思路中,如何将公安机关受理的各种纠纷通过某种程序流转到人民调解机构,即大调解中心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公调对接”以移送式为主要形式,并建立了各种移送的程序规范。由此,派驻式“公调对接”渐渐发展成为“公调对接”的普遍形式。

公调对接制度:主要形式解析

公调对接的基本内涵是公安机关接警处与人民调解等调解主体的对接工作机制,该种内涵必须通过相应的模式表现出来。所以,公调对接的模式决定了公调对接的内容是否能够真正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从目前来看,对于公安派出所而言,对接的模式有三种,即进驻式、移送式、派驻式。所谓进驻式是指公安机关派民警参与政府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工作;所谓移送式是指公安机关将纠纷移交乡镇政府(街道)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谓派驻式是指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常驻公安机关调解纠纷。[2]

在最初的“公调对接”思路中,如何将公安机关受理的各种纠纷通过某种程序流转到人民调解机构,即大调解中心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公调对接”以移送式为主要形式,并建立了各种移送的程序规范。(www.xing528.com)

在适用了一段时间的“移送式”对接形式后,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一是民众依然习惯警察解决纠纷,对公安机关移送纠纷的行为并不理解,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推诿行为。二是调解中心缺乏足够的调解人员,即使纠纷当事人愿意到调解中心去,调解中心也会因为人手不足而不能适应大规模纠纷的调处。三是从公安机关受理纠纷到移交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中间环节增加了纠纷调解成本,移送出去的纠纷未必有相应的人员接待和受理。四是110接处警中的纠纷与治安或刑事案件相互纠缠,难以明确区分。在此困境下,公安派出所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司法行政部门派出人民调解员加入民警的调解。由此,派驻式“公调对接”渐渐发展成为“公调对接”的普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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