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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原则的完美实践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得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原则的完美实践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上述条款都对劳动合同的有效全面履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实现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亲自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二)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及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四) 依法履行原则

依法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违法违规。如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得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等。

依法、依约履行劳动合同是合同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但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大量的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状态,即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均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者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该种情况下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主张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为其并未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无义务支付对价,该主张一般不会被支持。但是,如果劳动者主张该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生活费用,各地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用,其性质是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可予支持基本生活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座谈会纪要的指导性意见中即明确,劳动者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准确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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