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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可予以变更。也就是说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即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合同规定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劳动者应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应按时如数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等,都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实施条件变化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可予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在此基础上的修改、补充合同条款,真实反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终止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的一致意愿或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愿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的解除依照《劳动法》要求有如下形式:

1.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也就是说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

2.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原因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因下列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www.xing528.com)

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停止工作、休息治病并依法给予相应待遇而不得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此原因被解除的劳动者在该单位重新恢复生产时应当优先被招聘。

(2)劳动者单方解除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由于劳动者有劳动的选择权,所以劳动者也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的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不构成违约行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由此而导致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通过这种行为来保证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

3.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等等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此处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此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正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愿望。原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规定: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已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归于消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即双方当事人所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消亡。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据此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两种:(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丧失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或者用人单位解散或者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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