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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1第3段0179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0174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

0175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0176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40条第3项

0177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随意解除。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1第2段

0178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如何认定?

答: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的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1第3段

0179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

0180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

0181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

0182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要,除非双方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

0183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1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4

0184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仍应当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5

0185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0186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与劳动者约定的汽车、房屋、住房补贴等经济方面的特殊待遇,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上述特殊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劳动者如汽车、房屋、住房补贴等经济方面特殊待遇,双方对特殊待遇与约定工作期限的关联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虽无明确约定,但能够认定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由于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付特殊待遇,对已经预先给付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4

0187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018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不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6第1段

0189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款

0190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019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哪些情形?

答: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2

0192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3

019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在仲裁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劳动者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如经充分释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尊重劳动者的诉权,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告知其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如经释明后,劳动者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的,应当继续处理。在诉讼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8

019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答:认定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9第1段

0195 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答: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9第2段

019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其他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答:不能仅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劳动者证明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则依据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0

0197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如何确定?

答: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0198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0199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限制?

答: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0200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当如何确定?

答: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

0201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答: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0202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答:计算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0203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答: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0204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发生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0205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用人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0206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

0207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哪些人员?

答:用人单位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

0208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0209 用人单位未按北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31

0210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31

0211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32

0212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答:不支持。劳动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主张给付工资数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38第1段

0213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38第3、4段

0214 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要求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45

021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第1款

021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

答:双方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第2款

0217  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答: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25第1段

0218  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www.xing528.com)

答: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25第1段

0219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当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的2倍进行补偿,不再分段计算。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25第1、3段

022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其加付的1倍工资,是否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答:不计入。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25第4段

0221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于何时支付劳动者?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

0222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022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022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何时起计算?

答: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0225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

022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

022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和解协议无效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一般不予支持,但和解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30

0228 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却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39

0229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

0230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41

0231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2

0232 在北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八、40

0233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劳动者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60000元。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八、40

0234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

0235 劳动者未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40

0236 劳动者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40

0237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13

0238 停薪留职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13

0239 下岗待岗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13

0240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不予支持。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13

0241 被派遣劳动者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

0242 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但应当向被派遣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第17条

0243 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得解除,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解除。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

0244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

0245 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答:需要。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4条

0246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0247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终止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

0248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

0249 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2条

0250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伤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劳动者本人提出,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

0251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劳动者本人提出,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

0252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0253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答:不予支持。

依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

0254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答:各地情况不同,北京地区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

0255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赔偿金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各地情况不同,北京地区予以支持。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7条

0256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46条第6项

0257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答: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

0258 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0259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

0260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

0261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答:各地情况不同,北京地区应支付。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三、27

0262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

026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

0264 除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答: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

026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0266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更新,承包金在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内作相应调整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四、43

0267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劳动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6

026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三、34

026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三、35

0270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26

0271 劳动者擅自离职,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33

0272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34

027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

0274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3条第1款

0275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是否可以在事后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答: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可以补正通知工会的有关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

0276 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行政拘留不同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对此无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

0277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

0278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延长?

答: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8条

0279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延长?

答: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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