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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层面的分析与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法性层面的判断是消极判断、客观判断,如果行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则行为就不具备违法性,在该阶层直接出罪。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的最大特点是以“正”对“正”,即行为人为了一个利益,不得已损害了另一个合法的利益。有学者明确指出,侵犯性紧急避险的实质在于保护优势利益。如果保护的利益与损害的利益相当,原则上不构成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销售假药罪侵犯的主法益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违法性层面的分析与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

违法性层面的判断是消极判断、客观判断,如果行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则行为就不具备违法性,在该阶层直接出罪。一般来说,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推定其具有违法性,除非其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常见的、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正当防卫要求在不法侵害发生时才可实施,而且是“正”对“不正”,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况,下文专门检验本案能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为:①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②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③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④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⑤避险不得适用于职业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的最大特点是以“正”对“正”,即行为人为了一个利益,不得已损害了另一个合法的利益。此外,紧急避险还有“不得已”的要件。

有学者明确指出,侵犯性紧急避险的实质在于保护优势利益。如果在权衡对具体利益冲突有意义的情况后,侵害更低价值的利益成了保护更高价值的利益的唯一手段,则在合乎最低限度的互相团结原则的前提下,承认对更低价值的侵害不具有违法性。[3]也就是说,紧急避险的判断重在利益比较,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且行为当时不得已。如果保护的利益与损害的利益相当,原则上不构成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

销售假药罪侵犯的主法益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国家对防治抗癌药管理严格,自然有其目的。该类药品如果未经检测就流入市场,潜藏着巨大风险。此外,这里还涉及知识产权、药品研发、关税等一系列问题。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直接影响人的身体机能的特性,关系到人的根本,国家需要对药品进行管理与调控,通过刑法保护这类法益,有合理性。(www.xing528.com)

本案中,如果认为陆勇构成销售假药行为,他本人没有销售的资质,所销售的药品也没有经过批准,那么陆勇的确侵犯了国家的上述管理秩序。但是,陆勇的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都是在熟悉的病友之间,并未向全社会广泛销售牟利,且他的行为是为了救人,挽救他人和自己的生命,生命利益当然更重大。

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是希望药品更好地发挥作用,服务于全体公民。一定的管理是国家层面的工作考量,不能超越人的生命价值。如果为了管理而不顾一个个公民的死活,就完全本末倒置了。陆勇即便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但保护了更大的法益——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国内抗癌药价格过高,印度仿制药与正品药价格悬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做法是迫不得已;在社会机制难以救助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能选择自救,这是最后的选择。既然如此,陆勇的行为就可构成紧急避险,属于侵犯型紧急避险。

在国家管理制度、保障制度不能照顾普通公民利益时,公民自己自发的自救活动是他们最后能做的事。若把这个渠道再堵死,反而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则会把更多弱势的当事人逼上绝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为了国家抽象的法益而让更多人放弃最基本的权利,有违刑法的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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