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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舆论审判的讨论:从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获得新成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金柱酒后撞人案由于涉及警民关系、“恶警”问题,当事人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张金柱被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从案发到最后执行效率很高,似乎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抛开媒体与张金柱的个人恩怨不谈,需要关注的是,媒体为案件直接定性,渲染被害方凄惨的遭遇,博得民众的同情,民众进而都希望被告人死,这到底是不是舆论审判?张金柱酒后撞人案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但针对该案的思考却仍在持续。

对舆论审判的讨论:从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获得新成果

本案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末,当时我国各地治安形势比较严峻,侵害民众利益的案件多发。那时的资讯还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大家的情绪容易被个案点燃,通过舆论宣泄,成为全民事件。张金柱酒后撞人案由于涉及警民关系、“恶警”问题,当事人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民众的怒火被舆论点燃,在尚未进入网络社会的当时,该事件足以成为第一热点。从地方媒体到中央媒体,连篇的报道造成司法机关还未审判就要面对民愤极高的局面。

张金柱被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从案发到最后执行效率很高,似乎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事后看,本案的情节是否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媒体在案件中是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非理性作用,都值得深思。抛开媒体与张金柱的个人恩怨不谈,需要关注的是,媒体为案件直接定性,渲染被害方凄惨的遭遇,博得民众的同情,民众进而都希望被告人死,这到底是不是舆论审判?换句话说,是不是因为舆论过于关注本案,导致舆论影响了审判的应有结果。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法院审判的依据是法律,不包括媒体的立场、民众的观点。舆论的监督权要保障,但不能以舆论的观感直接为一个案件定性。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机关,要明确自己的位置,依据罪刑法定要求,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为案件定性。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关键还在自己。(www.xing528.com)

媒体的声音对于监督司法机关,促进实现正义效果都有积极作用。媒体监督具有传播广泛、影响大、追踪到底等特点,特别在当下的网络时代,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找到“实锤”、获得回应、最终得到结果的可能性都比默默无闻的可能性大。于是,媒体追踪发声成了很多案件得以解决的突破口,一些当事人也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使其在各自权力范畴内行事,才是双方都应该思考的方式。司法要善待媒体,更要谨慎对待媒体的各种声音,毕竟,司法具有专业性,案情事实只有司法机关掌握得最全面。

张金柱酒后撞人案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但针对该案的思考却仍在持续。希望未来对于引发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能多一份克制,更谨慎、更细致。毕竟,对法规范的维护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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