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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思考: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多发。被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的被告人越来越多,涉及的事项也呈扩散之势。但相比于其他罪名,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多样,打骂闹等多种形式均被涵盖,情节要求不明确。这些规范上的不确定以及变化特征,使得各地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时,标准尺度掌握不一,甚至出现不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剥夺的情况。合理控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是在保护法治,也是在保护社会大众的基本生活空间。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思考: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

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多发。被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的被告人越来越多,涉及的事项也呈扩散之势。网络寻衅滋事、闯收费关卡不交费还拍视频炫耀、街头随意殴打他人拍摄、网络上的地域歧视、造谣污蔑等行为都被定为寻衅滋事罪,一时间,网络争论频起,对该罪名的质疑又进入了新的阶段。

立法上,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而来的,而且它本身就是流氓罪的主要成分之一。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中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名,此立法的初衷是限定各罪名的适用范围,避免罪名的随意适用,“口袋化”。但相比于其他罪名,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多样,打骂闹等多种形式均被涵盖,情节要求不明确。具体哪些情况应以罪论处,需要办案人员主观判断,而这种主观判断的依据并不明确。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寻衅滋事的规定,该种违法行为的表现与刑法中的规定几乎一致,只有程度的差别。行刑衔接亟待加强。

在司法上,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仍然较为模糊,需要结合政策要求和现实情况进行价值判断,这种判断存在模糊的地方,比如“公共空间”的范围有多大。曾经关于网络平台是否构成公共空间的争论,直接关系到网络上寻衅滋事罪能否成立,进而关系到网络发言的尺度问题;还如专门的讨债公司为了讨债长期滞留他人办公场所,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公司能否被认定为恶势力密切相关。这些规范上的不确定以及变化特征,使得各地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时,标准尺度掌握不一,甚至出现不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剥夺的情况。(www.xing528.com)

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合理界分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发挥舆论的力量。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等都有相似的表现,不能只看到有客观的行为就直接定罪,否则会破坏我国当下二元式的立法认定模式。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与否关键看是否达到“性质恶劣”的标准,这是该罪的定量因素。所谓“性质恶劣”,不能只看是否造成了社会影响,而是要看实害结果,对被害人、对社会造成了什么具体危害。一切严重后果应能具体化,防止以虚无的思想作为定罪的依据。合理控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是在保护法治,也是在保护社会大众的基本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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