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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未能纠错:《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的侦查机关没能正常履职,而一审、二审审判机制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本案原审未能贯彻上述原则,审判程序未能发挥有效作用。“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确保审判机关在刑事司法案件中的最终裁判作用,保障案件的实质真实,是改革的目标。

审判未能纠错:《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

本案中的侦查机关没能正常履职,而一审、二审审判机制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审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控辩双方平衡的基础上查明真相,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审判制度不是行政程序,不是为前面的程序签字背书的。

上一部分谈到,刑讯逼供等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但本案庭审时都没有排除。辩方一旦在庭审中提出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则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辩方没有义务自己来证明受到刑讯逼供,但在本案中,辩方提出了被告人可能遭受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审讯的笔录和录像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况,法院并没有就这些展开专门程序予以调查,也没有认可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非法证据。

从证据的证明内容看,张氏叔侄作案的时间存疑。当时高速路口有监控录像,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就有可能判断他们当时有没有作案时间。在目前可查阅的卷宗里,没有任何侦查机关调取录像的记录。当年张氏叔侄的辩护律师曾要求调阅监控录像,却被管理员告知录像已经因超过期限而被销毁。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到,法院也不要求调取,就这样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案件被继续审理。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判决书写道:“本案中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这种通过对证据关联性的排斥的做法使得真相被掩盖,当事人的权利更无法保障。之后,另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勾某峰被抓获,看到这个消息的张高平怀疑他们所涉案件的真凶就是勾某峰,他就告诉警察,并不断申诉。

2011年11月,经过比对,勾某峰留下的DNA样本与当年张氏叔侄强奸案中被害人王某指甲里提取的DNA相同,这说明勾某峰可能就是张氏叔侄强奸案中的真凶,而张氏叔侄的DNA却与案件中的DNA均不一致。可能的“真凶出现”才使得该案得到最终的立案复查,可见,追求客观真实的“实事求是”价值观对司法机关影响多么大。

当时的判决书之所以排除了DNA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因为事实上“在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的DNA谱带是由死者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且排除了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采纳DNA鉴定结论,该关键证据已可排除张氏叔侄作案的可能,无法与原审的结论对应上。那么案子就不能再“硬判”下去了。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按照一定的证明标准,“发现”法律真实。本案原审未能贯彻上述原则,审判程序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于是,审判机关也充当了案件的追诉方,控辩双方处于不平衡状态,辩方的声音被压制,因此案件的出错概率就急剧上升。(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的环节除了侦查阶段以外,都应当具有司法属性。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环节都应当建立在中立裁判之上,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证据,形成心证。如果审判方偏听偏信,只相信一方,手中又掌握权力,被告人就会成为案件的客体,完全成为被追诉被打击的对象,而无法实际参与到庭审中。

以张氏叔侄案为代表,我国已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几乎都暴露出了刑讯逼供、程序失灵、不重视辩方意见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案件出现的问题在一审时辩护人都提出过。如果当时审判人员能多听取辩方意见,如果辩方意见能被确实采纳,如果审判确实重视控辩平衡,则所有的一切可能都不会发生。可是,没有如果!可见,辩护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有效辩护”的贯彻更关系到一个案件的实际质量,法律共同体在我国的建设还任重道远。

张氏叔侄案集中反映出了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考核机制重压下的急于破案、刑事诉讼程序失灵等系统性问题,这些问题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共性问题。以上共性问题相互结合,使得后续的诉讼程序都在确认迎合前面的程序,审判程序成了侦查程序的确认程序,二审程序也未发挥纠错作用。错误的侦查完全主导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构造有非常明显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特征,表现为侦查阶段作为事实的初查程序,却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后续程序尤其是审判程序都在对其确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确保审判机关在刑事司法案件中的最终裁判作用,保障案件的实质真实,是改革的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以“审判”为中心,就要让审判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主导,让审判回归应有的作用,侦查、起诉和审判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审判为中心开展。积极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应该重视各类证据的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张氏叔侄案等一系列冤案以惨痛的教训促进我国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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