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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行为:定义、评价与条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我们对志愿行为的定义为具有志愿性的个体活动。我们可以借用道德领域评价模型来评价志愿行为。动机论主张从志愿者的行为动机入手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志愿行为,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是否具有志愿性。总而言之,一个行为之所以能够被称为是志愿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其行为主体具有志愿精神,愿意提供无偿、公益和慈善的服务。

志愿行为:定义、评价与条件

1. 志愿行为的界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志愿行为是针对志愿者个体而言的,因此,志愿行为指的是志愿者单个个体的行为; 同时,志愿行为应该体现志愿性的特点,也就是具有自愿、无偿、公益、慈善等特点。综上,我们对志愿行为的定义为具有志愿性的个体活动。志愿行为经常被用来特指自愿无偿地参与志愿域的志愿服务的一些社会活动: 帮助有需要的人(通常是弱势群体),增进社会福利,改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财富更公正人道地分配[1]

2. 志愿行为中的利他精神

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开始用物化的标准衡量每一个行为,志愿行为在经济价值的衡量标准下显得那么苍白。在价值观念和利益取向多元化的今天,还要求志愿者全心全意地服务他人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只有与时俱进的志愿行为才能有生命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什么样的志愿精神才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呢? 我们认为: 新时期的志愿精神首先不能忽略利他精神的基本内核,如果抛弃利他,那么就根本谈不上是志愿精神,所以我们仍旧强调的还是利他精神; 但是同时,我们不应该像过去一样,完全忽视个体的自身利益,强调无私利他,应该做到适度合理,提高每个志愿者的思想境界,让每个志愿者认识到在我们利他的同时其实也是在帮助我们自己。如果每个公民都发扬志愿精神,努力承担公民、社会和国家责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我们的祖国就会更快地富强起来,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地发展。

3. 志愿行为的动机

许多文献中都探讨过志愿服务的动机问题。如SRI国际组织 (SRIinternational) 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志愿者可能处于以下三种状况[2]:

第一种状况是被需求所驱使的状况,也就是这类志愿者本身在生活上只能勉强维持生计,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得到很好地满足,显然这类生活状况中的个体不可能成为很好的志愿者。

第二种生活境况是为了追求外在的认同的个体,他们在生活上已经可以满足自己,做到丰衣足食,但是他们的生活目标并不明确,总是追随大众,人云亦云,没有坚定的信念,显然这类生活境况中的个体是可以引导的志愿者。(www.xing528.com)

第三种生活境况的个体是有内在需求的个体,他们为了追求人生价值与目标而从事志愿行为; 这类志愿者是志愿队伍中认同感最高的一类,他们会对志愿事业忠贞不渝,因此他们是最优秀可靠的志愿者资源。

不管志愿者参加志愿行为的动机是为己还是利他的,合理地利用和引导志愿者的志愿行为动机可以有助于志愿者队伍的壮大和发展。

4. 志愿行为的评价

志愿行为的评价指的是如何评判一种行为是不是志愿行为,以及志愿行为的优劣。按照志愿行为的定义,志愿行为必须满足自愿、无偿、公益和慈善。从这些方面可以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志愿行为,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是自愿,什么样的行为是无偿,什么样的行为是公益,什么样的行为是慈善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借用道德领域评价模型来评价志愿行为。道德行为的评价存在着两种观点: 动机论和效果论。

动机论主张从志愿者的行为动机入手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志愿行为,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是否具有志愿性。效果论主张从志愿行为的外在表现来判断志愿行为的优劣,看该志愿者是否实际上作出了自愿、无偿、公益、慈善的服务来评判。

我们认为科学的评价标准应该兼顾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要考察志愿者的内在动机,他是否真正本着志愿精神来从事志愿行为;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观其行为所实际产生的效果。

总而言之,一个行为之所以能够被称为是志愿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其行为主体具有志愿精神,愿意提供无偿、公益和慈善的服务。二是它必须在事实上产生了一定的行为效果,为社会带来了实际的贡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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