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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的局限性和国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球资源的不断减少和日益走向枯竭必然把人类的目光引向了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的外层空间,但是现有外层空间法在协调世界各国对外层空间资源利用和分配上能力非常有限。虽然外层空间法对于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明令禁止,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一些私人实体对外层空间天体提出权利主张的现象。另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相关的外层空间技术的发展一般具有不透明性,这就导致外层空间法的发展难以赶上外层空间技术发展的步伐。

外层空间法的局限性和国际法律责任

地球资源的不断减少和日益走向枯竭必然把人类的目光引向了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的外层空间,但是现有外层空间法在协调世界各国对外层空间资源利用和分配上能力非常有限。《外层空间条约》中规定了任何国家不得对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提出占领和据为己有的主权主张;《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指出外层空间的天体和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但是这些条约对于外层空间资源利用和分配问题并没有制度性的安排。随着空间活动的不断开展,外层空间商业化和私有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订立相关的外层空间法对开发、管理和分配外层空间资源十分必要。

目前,各国的空间探索和开发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围绕着外层空间权利分配的问题的争论在不断出现。例如,空间频率轨道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自然资源,国家的导航系统建立、载人航天和探月计划的实现都必须要利用这一战略性资源。近年来,对空间频率轨道的争论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对于空间频率轨道的分配目前仍然不均衡,而技术上匮乏的弱小国家根本无法参与这一资源的分配之中。虽然外层空间法对于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明令禁止,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一些私人实体对外层空间天体提出权利主张的现象。2004年7月,外层空间法学会理事会发表的《关于对月球和其他天体主张财产权的正式声明》中再次肯定了禁止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

但是在缺乏较为严格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常常会有人对外层空间及其资源提出具有主权性质的要求,如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在北京建立“大中华区月球大使馆”出售月球土地就是一个例证。就目前而言,外层空间的利用和分配不均的情况在短期内也不会有所改变。

第一,国家探索和开发外层空间资源技术不平衡的问题很难在短期内缓解。由于各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不平衡,很多国家没有能力进入“外层空间俱乐部”,同时也无法制衡和赶超空间大国的外层空间探索行动,特别是美国等空间大国企图维持其在外层空间领域的技术高地,力图保持外层空间高科技壁垒,因此空间力量弱小的国家难以实现其参与空间资源分配的愿望。(www.xing528.com)

第二,外层空间科学技术与相关法律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般来说,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应该与人类探索外层空间活动和相关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但是就目前来看,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很难做到与其同步。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使得现存的相关法律很难解决外层空间技术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另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相关的外层空间技术的发展一般具有不透明性,这就导致外层空间法的发展难以赶上外层空间技术发展的步伐。

第三,先期探索外层空间的国家占有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例如,虽然目前赤道国家对地球轨道提出权利要求,但是先期发射卫星的国家对于地球卫星轨道的使用已经减少了后来发射卫星的国家进入地球卫星轨道的使用空间,先期发射卫星的国家便占领了地球轨道使用的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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