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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资源的种类和国际法律责任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探索、开发外层空间活动的深入,外层空间资源的种类还将逐渐增加。关于位于地球赤道平面正上空距地面约35800千米的环绕地球的圆形轨道,即地球静止轨道,除赤道国家主张各该国对其上空的静止轨道区具有主权外,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它是外层空间的一部分,应适用《外层空间条约》中所规定的自由利用、不得据为己有和为所有国家谋利益等基本原则。

外层空间资源的种类和国际法律责任研究

外层空间物质的存在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小到电子、中子等基本粒子,大到如地球、太阳及各种星系。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测已经深入了150亿光年的尺度。这个空间包括的星系至少以10亿计,银河系是其中之一;银河系所及的范围约达10万光年,包含了至少1000亿颗恒星,而太阳是其中之一;太阳系的范围为1~1000光年,地球只是其中一个并不算大的普通行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探索、开发外层空间活动的深入,外层空间资源的种类还将逐渐增加。而经人类不断开发外层空间逐渐形成的各种设施、文化财富及社会生活形态等旅游资源和人文资源,也将成为外层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关于外层空间资源的法律地位,除少数学者认为外层空间法中“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不适用于外层空间资源外,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根据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层空间资源与外层空间一起都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都不得据为己有。(www.xing528.com)

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外层空间不得据为一国所有的原则。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第2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第1条)。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明确规定:“月球及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以下简称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探索和利用月球应是全人类的事情并应为一切国家谋利益;当开发月球资源即将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以便有秩序地、安全地开发这些资源,合理管理资源,缔约国公平分享惠益”(第11条、第4条)。关于位于地球赤道平面正上空距地面约35800千米的环绕地球的圆形轨道,即地球静止轨道,除赤道国家主张各该国对其上空的静止轨道区具有主权外,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它是外层空间的一部分,应适用《外层空间条约》中所规定的自由利用、不得据为己有和为所有国家谋利益等基本原则。同时,鉴于这一轨道属于“有限的自然资源”(1982年《国际电信公约》第33条),许多国家要求对之建立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公平合理地使用这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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