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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外层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和平使用外空原则息息相关的就是核动力源的使用。在考虑到国家活动中涉及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这一事实的同时,该决议也规定了某些限制,以保证核动力源的安全使用。为尽量减少空间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所设的危险,核动力源的使用应限于非核动力源无法合理执行的航天任务。各国应为本国在外层空间涉及使用核动力源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外层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制度研究

和平使用外空原则息息相关的就是核动力源的使用。核动力源由于体积小、寿命长等特性,对于外空活动的成功开展尤为重要。自1961年起,核动力源(NPS)就已被用于为空间物体提供能源,并从此被视为许多空间活动所专用或必不可少的能源。核动力源在外层空间的应用主要为航天器的子系统(如海拔高度控制、通信指令系统)以及航天器上的各种仪器供应电力。目前应用于外层空间的核动力源有两种,即同位素源(isotopic source)和核反应堆(nuclear reactor)。

《外空条约》本身没有绝对禁止核动力源的使用,只要求不在绕地球轨道防止任何携带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备核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这种武器。同时,外空条约也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需的任何器材设备。因此,核动力源的使用较为普遍。然而,应用核动力源的固有风险也颇为引人关注。经过多年的审议,1992年联合国关于安全使用核动力源的决议(the UN Resolution on the safe use of NPS,简称《核动力源原则》)最终获得通过。该决议为核动力源的安全应用和评估列出了11条原则。在考虑到国家活动中涉及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这一事实的同时,该决议也规定了某些限制,以保证核动力源的安全使用。该决议旨在促进对人类和“生物圈”的保护,使其免受核辐射的危害。根据原则第11条的规定,上述原则应当在获得正式通过后的两年内进行审核。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并未对上述原则进行过任何修订。有见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政治氛围的巨大变化,现在是时候重新审视施行了逾20年的《核动力源原则》了。

(一)1992年《核动力源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1992年《核动力源原则》适用于在外层空间为各种空间物体提供可产生用于非推进用途电力的核动力源。由于涉及核动力源,该决议只将核燃料的使用纳入考虑范围。原则1为核动力源设立了一个具有自由度框架:国际条约和习惯对于核动力源的规管仍属有效。现有的决议是在特定活动中对上述规则做出的进一步声明。原则2对适用于该决议的各种术语做出定义。这样有助于澄清“发射国(Launching State)”和“发射的国家(State Launching)”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原则3为核动力源的安全使用提供了指引和标准。该原则是此决议的精要。核动力源的应用范围仅限于那些只有运用核能源才能操作的空间任务。而且,对核动力源的应用必须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进行。根据原则3所规定的安全使用标准,原则4中规定了安全评估的责任。原则5和原则6则分别规定了重新进入通知规则和各成员国间对附加信息的互相查询的规则。接下来的4项原则就向成员国提供了协助、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与赔偿及争端解决等问题做出的规定。具体而言,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为尽量减少空间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所设的危险,核动力源的使用应限于非核动力源无法合理执行的航天任务。其中的准则和标准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放射性防护和核安全的一般目标;核反应堆;放射性同位素发电机。对核动力卫星拥有管辖和控制权的国家在发射前应依据上述列明的标准和准则进行彻底和全面的安全评价,并在发射前公布这一安全评价的结果,同时在可行的范围内说明打算进行发射的大约时间,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各国如何能够在发射前尽早获得这种安全评价结果。

第二,重返时的通知。发射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的任何国家在该空间物体发生故障而产生放射性物质重返地球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通知内容包括系统参数和核动力源的放射危险性的资料。这份资料也应当送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第三,责任和赔偿。各国应为本国在外层空间涉及使用核动力源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发射国根据《外空条约》第7条和《责任公约》承担国际赔偿责任。具体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应按照国际法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以便提供的损害赔偿使以其名义提出索赔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或国际组织能够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核动力源原则》为某些受局限的情况下对核动力源的使用提供了指导性的基本法律原则。由于使用核动力源必然带来高风险,此决议存在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为限制性使用核动力源提供了合理依据,明确规定核动力源不可为产生推进动力的目的而使用。随着强大武器管制拥护者和环境保护论者的出现,上述规定满足了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需要。[6]然而,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探索外层空间热情的增长,核动力源的使用再度成为极具争议性的话题。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已经重新着手执行其建造核动力推进火箭的计划并将其推广至对原子能发电的应用,为空间探测器和行星探测车供电。名为Nuclear Systems Initiative的计划则尝试开发安全可靠的核动力和推进系统。“9·11”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国家宇航局也于2002年初发表声明,宣布其有意重新研究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问题。这一声明一方面提倡核动力源用于非推进动力以外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与反恐战争紧密相关。如今的这一局面已与1994年时截然不同,也不可与《核动力源原则》获得通过后的两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后的情况同日而语。鉴于科技的进步和现实的要求,《核动力源原则》亟待修改并做出进一步调整。

(二)1992年《核动力源原则》面临的新挑战

早在《核动力源原则》获得通过以前,众多的学者认识到对核动力源的合法使用提供一套指导规则的必要性。经过多年的研究审议,《核动力源原则》终于顺利通过。尽管如此,关于《核动力源原则》优缺点的评价从未间断过。概言之,《核动力源原则》为涉及使用核动力源的各种空间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该套原则可被视为历史上在有关解决核动力源使用问题方面向前迈出的一大步。鉴于核动力源这一事物敏感的性质,我们应当首先确立一套原则,有聊胜于无。然而,即便早在通过《核动力源原则》之际,人们应该已认识到进一步的修订是必不可少的。出于种种原因,人们预计中的修订至今尚未得以施行。但是,由于美国提出将核动力源用于推进以及其他用途的计划,《核动力源原则》的修订势在必行。由于面临新的挑战,是时候研究上述原则并对其做出修改了。

1.《核动力源原则》适用范围亟待明确

《核动力源原则》的适用范围十分明确。如前所述,核动力源的应用应当仅限于非为用作推进动力的目的。根据某些学者的分析,《核动力源原则》并不涉及在包括月球在内的天体上对核动力源的使用。但在实践中,对核动力源的使用可以贯穿空间物体自进入外层空间前到进入外层空间后的各个阶段,其使用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外层空间活动之中;核动力源也会被用作推进动力,并不仅仅用于发电。几位美国国家宇航局的要员曾经公开表示,将核动力用于空间运输的想法值得重视。他们的意见表明,如果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推广获得大家对这一想法的接受和支持,使用核动力将会成为未来的星际活动的选择之一。之前,关于禁止为推进目的使用核动力源的“禁忌”就站不住脚了。

美国一方在此方面做出了努力,推动其想法的实现。他们提出了相当多的理论依据支持其想法,以对抗仍坚持限制性使用核动力源主张的人士。欧洲航天局(European Space Agency,简称ESA),作为对限制性使用核动力主张的主要支持者,正致力于研究开发更加安全的能源,以推进火箭并为空间探测器和行星探测车供能;如太阳能推进、“太阳帆”的运用和其他着重于利用最新的高效太阳能电池发电的太阳能技术等。尽管如此,许多团体还是已经开始研究如何在更广泛的空间活动中使用核动力源。美国国家航天局的Glenn研究中心已经派出不同的工作小组,在克利夫兰俄亥俄以及位于马里兰州劳雷尔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 Hopkins University)应用物理实验室对利用高等放射性同位素发电推进进行外行星探索的技术进行了测评。

有些人或许会援引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中宣布任何核武器试爆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核爆炸违法的条款,作为反对将核裂变用作空间推进手段的证据。不过,这一条文直接规定禁止以爆炸的方式应用核动力源,但并不禁止以爆炸以外的方式利用核动力。而且,该条约主要涉及核武器,并非核动力在一般空间活动中的使用。

核动力源使用的讨论还在继续,有关结论还没有达成。但是,实际上各国已经开始使用核动力源。因此,如果我们现在还将主要精力放在理论探讨上,那么就会本末倒置。关于扩大核动力源使用是否可行的理论性争论意义寥寥,或者起码会使我们脱离原有的规管方向。我们必须针对现有的具体情形,讨论如何合理使用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只有两条出路:要么外层空间被非法殖民化;要么改变现有法律规范核动力源的使用。就政治的层面而言,正确的态度当然应该是为安全合法地使用核动力源构建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并为核动力源在空间操作(包括供热、供电或者作为推进动力)、星际旅行、天体上、人造卫星环地轨道之内或者之外、地球表面发射航天器等各种场合的使用提供指引。这是实现有秩序地使用核动力源的实用方法。该方法也代表了实证主义在空间法领域的发展。为核动力源的广泛应用而建立的法律框架应设置一个安全阀,并提供在各种情况下防止非法使用核动力源的预防性措施。

有见于正在进行的热烈讨论和科技的发展,此时,我们亟须确认扩大核动力源应用的可能领域。为推进的目的应用核动力源是一个有发展前景的领域。核能推进可以采用从低推力核电推进到高推力核热能推进多种不同形式,也可采用电能或者热能的“脉冲核能”推进。支持这一应用的理由包括在空间操作中使用充足的能源可以大大缩短操作所需的时间。实际上,宇航员本身正是使用核能执行空间任务的热心支持者之一。限制或禁止核动力源在空间作为核能推动的使用将会增加相关空间活动的开支,拖长完成任务的时间,从而加重宇航员所担负的压力和焦虑。核能推进比其他任何传统的化学推进更高效;它的推进剂里程是化学推进的两倍。如果仅使用浓缩铀,就会降低空间操作的效率并带来其他不便。核动力源的其他优点还包括:可以产生人造重力和核热能火箭具有循环再用的潜力。某些空间任务虽然可以使用非核动力源操作,但这样的操作并不具备核动力源的优点。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空间科学探索中心(Center for Space Science and Exploration)有信心地宣布,空间核能活动的未来将以核电推进(Nuclear Electrical Propulsion,简称NEP)为中心,至少在未来执行涉及轻载荷的长期任务时会如此。

然而,将核动力源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人造卫星环地轨道或近地区域的做法是否明智,仍有待观察与评估。核能在卫星离开地面阶段的使用一直受到强烈的反对,人们认为它只能在环地轨道以外的范围使用。只有在人们确有迫切需要的时候,核能系统才能投入运作。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离地面足够远的安全距离,使其对地球的影响减到最低。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不能排除扩大核动力源使用范围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将这一可能的发展纳入法律框架中,对其在环地轨道范围内的使用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确认合法,则必须对其使用制定更高和更严格的标准。

学者们也一直就《核动力源原则》是否适用于核动力系统在行星表面应用的情形这一问题产生争议。《核动力源原则》本身对此并未做出清晰的指引。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根据《外空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外层空间应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采用这一概念可以确保国际空间法律文件用语的一致性。

核动力源的广泛应用无疑也增加了核动力源对人类、动植物和地球上的自然环境的潜在威胁。事实上,广泛使用核动力源的不利因素也正主要基于上述顾虑。因此,为实现核动力源的广泛应用,关键在于从法律和科技的角度提供一个可以确保安全或者降低风险的有说服力的机制。概言之,原则3和原则4从科技的观点出发,对核动力源的安全使用和评估做出了适当的规定。但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其使用范围,有必要检验该规定的措辞并将扩大后的使用范围纳入这一规定。这一扩充和修改应当加入更高的安全标准,并重新考虑适当的轨道位置,等等。其他原则规定了通知使用核动力源的义务、警告的义务和国际磋商等内容,但是仍有必要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发展。

2.《核动力源原则》中的“合理性”检验标准亟待具体化

由于核动力源的应用将会在地理位置上越来越靠近人类,我们必须采用严格的标准和预防性措施来对抗因此产生的高风险。原则3中规定的合理性检验与此最为紧密相关。随着太阳能的可利用性和可行性得到证实,有必要对这一用语做出清晰的定义。如果不能通过合理性检验,导致损害产生的相关国家则应负更大的责任。

“合理性”一词为定义核动力源的应用范围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概念。原则3的引言规定核动力源的使用应当仅限于不能以非核动力源操作的空间任务,并应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该引言试图排除核动力源在其他情况下的使用。但是“以合理的方式”这一措辞缓和了语气,应当对其含义做出恰当的解释。《核动力源原则》并没有对“合理”一词做出定义,由此可见,《核动力源原则》在承认核动力源适用于某些空间操作的同时,也试图限制核动力源的某些使用。然而,自从通过《核动力源原则》后,这一措辞的弹性运用备受指责。而现在正是重新检验这一措辞的时候了。(www.xing528.com)

除引言的概括性规定以外,原则3更进一步规定,可以启用核反应堆和放射性同位素发电机的各种情况。该原则规定,必须通过包括繁复的物理分隔、功能隔离和其组成部分的充分独立等在内的各种手段以保证对安全而言至关重要的系统可靠性。该原则也列出了可以启用核反应堆的几种情况,包括在执行星际任务时或者在足够高的轨道中的情形。核反成堆也可以在近地轨道启动,只要在任务的操作阶段完成后它们会被放入足够高的轨道。根据《核动力源原则》的规定,“足够高的轨道”即那些轨道寿命长得足以使核裂变产物充分衰变到接近锕类元素活跃程度的环地轨道。在选取和使用这类轨道时,必须保证其对现有的和未来的空间任务产生的风险最小,也必须保证在该轨道运行时和其他空间物体相撞的风险最小。

然而,由于“充分”(sufficient)、“足够长”(long enough)和“最小”(minimum)等弹性措辞的使用,《核动力源原则》用语不明确的问题显得更为严重。虽然《核动力源原则》设立了保证核动力源安全使用的基本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为核动力源的使用提供一个安全阀,而不仅仅是排除其使用。我们应当注意两个相关问题:适用范围的划定和如何在适用范围内实现安全使用“合理性”一词的定义应当与上述两个问题直接相关。面对新的发展,应当将核动力源的应用扩展到广泛的空间操作中,并在技术方面规定更高的安全标准。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如何为安全使用制定适当的标准。起草《核动力源原则》期间旷日持久的反复审议已经证明,这是一个难题。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最新才制定的技术标准可能很快过时。想要保持法律文件中的规则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将技术规范纳入法律指引似乎是法律为了科技的利益做出的让步。因为科技并不能解决其自身的难题,于是决定将法律置于从属地位。因此,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技术性问题从法律问题中区分出来:在修订一个能提供更广泛和更全面指引的条约的同时,联合国应当将订立供各国遵循的标准和推荐规程的任务交由一个国际科技团体负责。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和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简称ICPR)是从事这一技术任务的适当的团体。在提供法律指引的同时,《核动力源原则》也可以明确规定,在具体使用中将参照并结合上述两个组织提出的建议和技术规则。这样做可以解决在法律文件中是否应纳入技术性标准的争议。

3.《核动力源原则》面临空间环境保护问题的挑战

鉴于地球面对的潜在危机,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多个空间法团体深入研究了空间碎片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环境保护:防止全球核污染,结束人类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污染。该条约甚至可以被视为是一份环境协议而非一份军事协议。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在其《卡西尼任务的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承认,在1997年进行的这次最近期核能空间探测器任务中发生的事故产生了严重的危险。有人提议,应当将可能对本地或者全球环境产生危害的空间活动做出限制,使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减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但是,相关讨论并未针对核动力源在空间操作中的使用。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低估因使用核动力源而产生的污染的高危本质。

在规定使用核动力源的安全指引的同时,《核动力源原则》也被认为带有环境保护的意识。然而,这一隐含的意识对于实际执行上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核动力源原则》的主体中关于核废物弃置的那部分加入环境保护原则。这样做有助于促使成员国遵守《核动力源原则》的规定,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同时也可以遵循国际外空合作的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在序言中加入环境保护的内容,我们可以有更坚定的立场,并且更有理论依据支持正文中规定的几项措施,包括避开地球上人口密集的区域、安全措施等。至于因使用核动力源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参照现有的原则8和原则9。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注意到在与环境问题有关的解决方案中,现有的国际协定和公约中都没有提及或明确规定国家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可见,过往一直忽略了这些问题。考虑到在空间碎片方面取得的成果,有必要在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时参考这些成果。总之,只要是与空间规管有关的公约、决议和条约,都应当结合起来,在适用时互相参照。只有这样做,空间操作才能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实行。

4.《核动力源原则》面临以科学研究为伪装的战争威胁的挑战

应用核动力源带来的高风险是限制使用核动力源的提倡者最关注的问题,但是另一个问题也不可轻视。自“9.11”事件发生后,恐怖主义的严峻挑战使这一问题显得更为重要。除了原有的五个核大国,其他一些国家也声称自己拥有核武器或者具有生产核武器的能力。核能已经不仅仅是一些大国所独自拥有和控制,不再是他们的特权。因此,有关核能的散布问题也应纳入合法使用核动力源这一议题的考虑范围中来。

国家或相关团体大可以科学研究为名执行各种空间任务。所谓的在外层空间“和平”使用核动力源可能只是为研制用于空间战武器的能源系统而披上的伪装。核反应堆一旦在空间探索的伪装下启用,便可为危险的太空激光武器提供动力。这方面的顾虑有着充分的依据,只是上述伪装难以识别。在这种背景之下,一些人公开宣称,军队有必要在将来进行核能火箭的测试和部署;负责防御的人员必须掌握并使用先进的核能推进技术在外层空间执行任务,否则国家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不过,纵然有种种顾虑,也无碍于将核动力源的使用推广到更多的空间任务中去。

和平使用外层空间一直广受提倡,并且作为法律原则出现在若干国际法律文件中。《空间条约》规定,各成员国承诺不在环地轨道中放置任何载有核武器的物体,……不得在天体上安装这类武器,也不得在外层空间以任何其他方式安置这类武器。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也规定其使用必须是为和平的目的。然而,核动力源的敏感性质决定了必须在《核动力源原则》的序言中重申这一问题。至少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一重申能表明坚决排除在外层空间战争中使用核动力源的可能性。既然考虑到战争的问题,这一重申也可以为追索因在外层空间反恐战争中使用核动力源产生的国际赔偿责任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5.《核动力源原则》中的通报、磋商及其他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核动力源原则》的许多其他领域也需要改进和修订。

首先,某些措辞应当得到澄清,如“发射国”“促使发射国”等。其次,由于核动力源的使用会为人类和环境带来高风险,有必要在正式发射活动之前、之时和之后向相关的当事方通报,并进行磋商。原则5及原则6为通报及磋商提供了基本的架构。随着核动力源使用的进一步推广至更广的空间活动,通知和磋商会显得益发重要。许多学者都曾指出,原则5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互相矛盾。因此,有必要在现阶段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可行的解决方法之一,是明确地提出参考该《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从而确保原则5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在本质上互相补充。

最后,考虑到某些使用核动力源的空间操作可能会妨害其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进行这类活动或者实验之前,必须进行国际磋商。这样做也是遵守《外空条约》的相关规定。这类“义务性”的磋商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预防或阻却为军事目的而进行的非法空间活动。

(三)1992年《核动力源原则》的法律性质

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核动力源原则》。考虑到在谈判过程中论及的利与弊,为了迈出第一步,将安全使用核动力源的各项指引和标准固定下来并且通过这样一份决议的做法是十分明智的。显然,从联合国大会以及该份决议的性质可以看出,《核动力源原则》适用的对象不仅仅是《外空条约》的成员国,而应包括所有国家。联合国大会决议本身的普遍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主张“《核动力源原则》构成国际习惯法一部分”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该立场也有利于《核动力源原则》在政治层面上得到更多国家的支持和接受。但是,《核动力源原则》就其本身而言并非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和现有的各个空间法公约相比,《核动力源原则》最多只能算与核动力源的使用有关的国际公约条文的补充建议。尽管各成员国大都从道义上遵守并尊重此类决议,但决议无约束力的本质[7]的确为其进一步实施带来了一些问题。《核动力源原则》仅仅将各国就核动力源在外层空间的使用造成的危害这一问题在国际层面上达成的一致意见用文本形式固定下来;各成员国并没有严格遵守《核动力源原则》规定的义务。一旦产生争端,各成员国就会各执一词。《核动力源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具体的施行完全由各成员国随意决定。

的确,许多学者都认为该决议中的数条原则构成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更详细地说,这些学者认为,涉及外层空间中核动力源的通报和使用规则具有造法的本质,可以被看作形成了法律一般特征的基础,从而构成国际习惯法。国际实践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足够的例证(如充分的尊重、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等)表明,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由该决议规定的有关通报等原则。例如,俄罗斯向联合国秘书长汇报其拟发射由钚-238供能的“Mars 96”人造卫星;美国通知联合国,其发射的“卡西尼”空间探测器载存35公斤的钚-238二氧化物。

国际习惯法在外空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而存在相应的习惯法规则,这些规则就会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无论他们是否对这些规则表示了明示抑或默示的同意。但是,外空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所需的国际实践往往源自极少数几个国家,核动力源的使用更是如此。只有五个国家公开表示它们拥有核能,而对核能的使用率也相对较低。此外,随着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乃至外层空间法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习惯法的重要性远远不能与之相比;习惯法在外层空间活动中各个方面,其重要性也尚未得以很好的确立。除了被公认为国际习惯法一部分的那几项原则外,其余原则的地位仍然悬而未决。这一不足之处可能会大大减弱《决议》在成员国实践中的影响力。

20余年已经过去,现在是时候就这一问题订立条约了。这样做符合联合国逐步发展和将国际法法典化的目标。条约具有约束力这一本质可以为合法利用核动力源提供强大的动力。对于核动力源在上文提及的更广泛的应用,意义更为重大。这份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可以有助于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机制,用以协商核动力源的应用和推广,并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的忧虑。

1992年《核动力源原则》为核动力源的利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框架。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国际社会严格遵守《核动力源原则》的规定,为核动力源在外层空间的使用创设了有秩序的环境。尽管如此,随着空间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都认为将核动力源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有着合理的依据。美国则引领这一趋势,在其国家宇航局的计划中推广核动力源的应用。上文讨论的有关修改无疑会对《核动力源原则》中建立的法律框架产生重大的影响。有见于将核动力源应用于更广泛的空间操作的优点和必要性,技术人员和空间活动参与者将会主导这场推广核动力源应用的潮流。毫无疑问,关于这种应用推广是否恰当的理论性争议必然要给实用的方法让路,以便后者建立合适的法律框架来应付即将到来的严峻挑战。法律框架的完善不仅包括实体部分,也包括该文件形式上的完善。美国国家宇航局发起的行动也正是顺应了要求修改《核动力源原则》的趋势。通过这次行动,促使该领域产生一部正式的条约,并在空间立法经历了一段空白期后推动了空间法条约的发展。如果能够及早着手进行修订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成果,相信会大大节约成本,将有限的精力投入更多其他前景可观的项目中去。经过修改的《核动力源原则》有望满足在更广泛的空间活动中使用核动力源这一新的需要,并从整体上促进现代社会的繁荣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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