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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化合作办学与法规要求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例中明确提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属于公益性质,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高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审批、管理和评估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然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呈送教育部备案。两种机构的异同,不在这里做详细描述,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补充文件。

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化合作办学与法规要求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进行,自身还缺乏先进的培训理念和完善的国际人才培训体系,国际化程度较低。相比之下,德国新加坡、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好地利用自身的地理经济优势发展高等教育,结合自身积累的办学经验,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原则,从选择学生所学的教材、制订评估内容、建立国际教师队伍和建立校企联盟培训基地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国际平台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实现职业学校的国际培训目标。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发布,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是与教育相关的条例,但是这个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不是由教育部或者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所以说这个条例不仅对全国教育行政部门有管束权力,也对其他所有涉及的政府部门有管束力。条例中明确提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属于公益性质,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与其他形式的教育一样,属于政府和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但是整体上也纳入了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2]

高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审批、管理和评估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然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呈送教育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联合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项目)一般视为中外合作办学。高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也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质,属于公益事业。我国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主要还是采用16字方针,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规范办学、促进发展。[3]目前专科层级即高等职业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据办学形式的不同,分为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而其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又分为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机构两种。两种机构的异同,不在这里做详细描述,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补充文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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