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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务管理中的层次性特征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系统的层次性特征要求明确划分管理的层次,各级管理层要明确自己相应的职责与权力。在这一管理体系的层次性设计中,本是考虑到水资源管理的历史原因和涉水部门多,为加强协作而制定的管理体制。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在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层次性设计上,进行了重新的责权分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水务管理中的层次性特征

系统的层次性特征要求明确划分管理的层次,各级管理层要明确自己相应的职责与权力。同时按照等级原则,管理系统内的职权和责任应按照明确而连续不断的系统性要求,从最高管理层一直贯穿到组织的最低层,做到责权明晰,分级管理。

水务管理系统具有十分明显的层次性结构特征,在管理上的要求体现为设计管理结构时 (包括组织结构、权属及权责结构、工作内容和任务结构)应建立适应系统有效运行的体系,在纵向上划分管理的层次,在横向上划分管理的部门,以体现管理大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法规上最早设置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是1988年颁布的《水法》,《水法》第九条规定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在这一管理体系的层次性设计中,本是考虑到水资源管理的历史原因和涉水部门多,为加强协作而制定的管理体制。但是,由于“分部门管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各部门管理的权限和职责范围,或者讲,规定得不是很明确,涉水关系比较模糊,使得在执行中造成对水资源权属的部门割据管理,以至在执行中形成水资源分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在许多地区出现城乡水资源分割、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割、地下水分部门管理的局面。实践证明,分部门管理的结果常常是谁都在管,但谁都不管,使国家统一管理水资源的政策失效。(www.xing528.com)

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在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层次性设计上,进行了重新的责权分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从而将水资源权属管理与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相对分离,开发利用产业管理服从权属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设计,不仅符合水资源管理的社会实践要求,也符合管理系统设计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管理原则,使保证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成为可能。

因此,在城市水务系统管理中,贯彻“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实行水资源权属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相对分离的原则,将城市水资源及水务系统纳入流域管理、全国管理的大系统,将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纳入资源管理的统筹安排下,将对开发利用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的用水行为的管理纳入政府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监管下,将各项运作水的市场行为纳入政府宏观调控下,建立起资源开发利用高效,管理调控有序,权、责、利清晰的城市水务系统管理体制、制度、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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