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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管理在城市水务系统与管理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法律法规管理城市水务包括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和水行政保障。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就做出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属执法程序违法。水行政调解必须依照水法律法规和水政策进行,促使水事纠纷双方自觉自愿地达到解决纠纷的协议。

法律法规管理在城市水务系统与管理中的作用

法律法规是管理水资源及涉水事务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法管理水资源及涉水事务是维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优化配置水资源和各种社会资源,消除和防治水害,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和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措施。所以,法律法规管理是调整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务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是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务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法律关系。水法律法规管理城市水务包括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和水行政保障。

3.6.1.1 水行政立法

立法是最高层次的国家行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最高层次的行政行为,一切立法活动均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权限。水行政立法是水行政机关依其职责和权限,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以,水行政立法工作不仅包括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法令等)的制定,也包括水法律、水行政法规体系的起草工作。在我国,立法活动总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承担的。由于立法权限不同,它们所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因此,形成了一个多次、分等序、严密统一的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参见本章第五节有关内容。

水行政立法工作包括:水法规体系规划,水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协调、审议、制定、颁布、备案、修订、废止等内容。水法规体系规划的目的是既使各项水事活动都有法可依,同时又使水法规保持法制的统一和协调,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交叉,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推进水法规的制定。立法的合法性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准则,水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都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水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宪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水管理法规体系。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规范了各级、各地区、各部门及个人之间的行为,成为有效管理城市水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3.6.1.2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执行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1)水行政执法特征。

1)水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派出流域机关及其他主管行政机关。

2)水行政执法对象是围绕调整社会水事关系而实施的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而不是别的方面的执法。

3)水行政执法系行政行为,水行政执法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水法规、水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某种行政措施。

4)水行政执法范围,水行政执法只在水行政管理范围内,在水事关系调整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法规的行政行为。

(2)水行政执法的实施方式。

1)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主管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被管理对象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自觉遵守水法规,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水行政许可与水行政审批。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主管机关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如对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单位或个人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在河道开采砂石、砂金的颁发采砂许可证等),准予从事某方面水事活动 (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

水行政审批是水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对水事活动进行审查和批准。

3)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违反法规但尚未引起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水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分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取水等行为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财产罚;警告、通报批评等诫罚。

4)水行政强制执行。水行政强制执行是水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又逾期不起诉,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相对状态。如《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3)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条件。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合法条件,才具有合法效力,否则就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水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执法主体合法。水行政执法的机关必须是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的水行政主管机关。

2)执法权限合法。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水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水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事项范围内执法(如属于省级管理的事项,就不能由县级执法。在处罚权方面,各级的罚款数额有所差别)。

3)执法内容合法、适当。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执法程序合法、公正。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就做出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属执法程序违法。执法公正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正确掌握自由裁量权,不要裁量无度,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3.6.1.3 水行政司法

水行政司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对水事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水事纠纷、水行政争议进行的水行政调解、水行政裁决和水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活动。水行政司法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简便、公平、相关人回避的一般司法原则,以及统筹兼顾,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水法》第五十八条),维持水的现状(《水法》第五十六条),先协商后裁决(《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水行政司法的特殊原则。

(1)水行政调解。水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水法律、水法规、水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水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以解决水事纠纷的活动。水行政调解必须依照水法律法规和水政策进行,促使水事纠纷双方自觉自愿地达到解决纠纷的协议。

(2)水行政裁决。水行政裁决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性质的水事纠纷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

(3)水行政复议。水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复议主要就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运用法律和法规、程序以及处理或处罚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根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的程序,由复议机关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的决定。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水行政争议的准法律制度,也是上级水行政机关对下级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用以维护和监督水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6.1.4 水行政保障

水行政保障是为保证水行政行为,特别是保证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而采取的措施或创造的条件。这些措施和条件包括物质的、组织的、制度的、思想的多方面,构成有机的水行政保障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水行政法制监督、水行政法律意识培养、水行政诉讼和水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

(1)水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为保证水行政管理的高效、正确、合法和维护合法的水事权益对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水行政法制进行监督。水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司法的、人民群众的、社会组织的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上级水行政机关对下级水行政机关的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

(2)水行政法律意识培养。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知法、守法、执法的自觉程度,形成良好的水法制社会环境,保障水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水行政法律意识的培养包括:进行水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知法、守法、执法;进行水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水法律、法规的重视和自觉遵守。

(3)水行政诉讼。指法院根据水行政机关的管理相对人不服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以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水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它是水行政法制监督的特殊形式,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水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原则上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处理不当的具体行为除了显然失去公正的以外,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进入水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对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取水、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水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水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水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水利权益的法定职责,水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水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4)水行政队伍建设。水行政队伍建设包括队伍的组织、思想和物质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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