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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权管理中的优先顺序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权优先顺序系指各类用水的相对优先顺序。水法赋予取水单位和个人适当的水资源使用权,以保护他们的用水权利。所以,为减少用水纠纷,促使有效率的用水和节水,各国水法都按照本国国情,程度不同的规定了各类用水优先顺序权利。我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城市水权管理中的优先顺序

水权优先顺序系指各类用水的相对优先顺序。水法赋予取水单位和个人适当的水资源使用权,以保护他们的用水权利。在同一水源和同一水体上设置的水权是多方面的,但是可利用的水资源受时间和空间差别的影响,会因水资源的变动影响他们的取水关系。同时,他们使用水所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不同。所以,为减少用水纠纷,促使有效率的用水和节水,各国水法都按照本国国情,程度不同的规定了各类用水优先顺序权利。

我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五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在我国规定水权优先顺序具有悠久的历史,如唐朝 《水部式》规定的水权顺序是:灌溉最先,航运次之,水磨最后,即使是皇家用水也不具有最高的优先权民国31年 (194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水利法》第三章水权,对水权顺序规定,用水顺序如下:①家用及公用给水;②农田用水;③工业用水;④水运;⑤其他用途。还对水量不足、盈余等特殊情况的用水顺序作了专门规定:①水源之水量不敷家用及功用给水,并无法另得水源的,主管机关得停止或撤销第一顺序权以外之水权,或加以使用上之限制;②凡登记之水权之水量不足发生争议时,先取得水权者有优先权;③同时取得水权者,按水权状内额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轮流使用,其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www.xing528.com)

水权之优先顺序的规定对解决用水纠纷,处理特殊旱情及突发事故,保障基本用水秩序都有积极作用,实际上,它是对水权界定的有利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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