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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四川土司制度及机构一览表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明时期,封建王朝为统治边疆民族聚居地区和杂居地区,在唐宋羁縻州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85]四川地区的土司更替,也都是按其本俗,经元朝认可,取得承袭印敕而接任前职的。据统计,元王朝统治四川80余年,先后在川西北、川西南、川东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若干“土流兼治”或“全用土人”的土官土司政权。详见下表:表5-1元代四川土司机构一览表续表

元代四川土司制度及机构一览表

元明时期,封建王朝为统治边疆民族聚居地区和杂居地区,在唐宋羁縻州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土司制作为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普遍实行于元代,发展完善于明代[74]

在元代,封建王朝对待少数民族的治理办法之所以有别于唐宋时代,而在羁縻州县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其原因在于视角不同,观念迥异。元代以前的统治者,无不把僻远或边疆的少数民族视为“蛮夷”。由于元朝的统治者蒙古人本身就是北方的少数民族,因此他们入主中原以后,一反历代中原汉族统治者的观念,而是将少数民族视为“吾民”。

元代以前,在羁縻州县制度下,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酋领只授予一个职官称号,而在元朝土司制度下,任命这些酋领则需要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75]。例如,见之于文献记载,至元四年(1267)十月,今大渡河一带的鱼通岩州境内西番诸族内附,朝廷即以其酋领阿奴版的哥为喝吾等处总管,并授玺书及金银符[76]。至元十五年(1278)十二月,今宜宾市境内的都掌蛮内附,朝廷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并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77]。虎符是节制军马的凭据,元朝规定:“诸官非节制军马者,不得佩金虎符。”[78]由此足见元朝对内附的少数民族土官的重视与信任。

新西兰杰出社会活动家路易·爱黎先生自1980年6月至1982年4月期间,曾四次向甘肃省山丹县捐赠文物共3702件。其中有元罗罗斯宣慰使火儿灰铜牌一件。该铜牌高8.8厘米,宽3.2厘米,厚0.3厘米。正面铸有文字三行:“中奉大夫罗罗斯宣慰使火儿灰、奉议大夫罗罗斯宣慰同知布颜、承直郎罗罗斯宣慰司经历元祯”[79]。据《元史》记载,在至元十二年(1275)三月,元朝枢密院曾“遣建都都元帅火你赤征长河西……付以玺书”[80]。此处的火儿灰,由于译音不同,疑与火你赤为同一人。此铜牌当系火你赤奉命征讨长河西(大渡河西)时,朝廷所颁之“玺书”,是元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赐封土官信物的重要物证。

元代土官、土司一经授职,即为世袭。朝廷功赏罪罚,土司与朝廷建立朝贡与纳赋的关系,在土司制下,中央王朝对于民族地区的设置,主要依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同时考虑土官本人的条件决定。当地需要设置什么官府、设置在什么地方,则视这个地方的战略地位而定。大抵新归附的地方,需要戍守军兵,这类地方则设置宣慰使司兼管军万户府系统的机构。一般新归附的地方,则先“以其酋长赴阙”,然后再“定其地立州县”[81]。至元二十年(1283),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后,元朝在其地设置州县官府时,不完全依据各民族首领的势力范围,而是依据“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82]

在任用少数民族及其首领时,由于主体观念变了,不仅能理解土官,而且能信任土官,大胆使用土官。大体说来,土官的职衔高低,取决于他们能否尽心为朝廷效力,即所谓视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如建都女土官沙智,“治道立站有功,已授虎符,管其父元收附民为万户”,后又“改建昌路总管,仍佩虎符”[83]。邛部州土官马伯“向导征云南军有功”,升其为“征进招讨”,“知本州事”[84]

在土官承袭上,如前代之法,一遵“土俗”,但必须经中央王朝认可,方才取得承袭印敕。仁宗延祐六年(1319)规定:“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治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85]四川地区的土司更替,也都是按其本俗,经元朝认可,取得承袭印敕而接任前职的。如设在今越西县的邛部川六番安抚招讨使都王明亚,为邻部建都所杀,元廷“敕其子伯佗袭职,赐金符”[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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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1 八思巴文金字圣旨牌(采自《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史图典》)

此外,在土司向中央王朝承担的义务方面,也有许多明确规定,其内容包括朝贡、屯田、设驿站和签军征调等。在朝贡方面,不仅规定了朝贡的时间,而且还对朝贡人数作了限制。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十月,四川行省报告,有“洞满酋长向思聪等七人入朝”[87],这显然是经过批准才得以启程的。贡品多为各地的方物——土特产。例如,至元三十一年(1294),四川散毛洞主覃顺就是因为勤于向朝廷“来贡方物”,其地因此“升其洞为府”[88]。由于所产不同,各地所贡方物种类十分繁多。今屏山县所在的马湖路土官,最初朝贡时“尝以独本葱为献”。由于每年都要向朝廷贡献这种土特产品,沿途“郡县疲于递送”,苦不堪言,以至到了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朝廷不得不下令“罢四川马湖进独本葱”[89]

据统计,元王朝统治四川80余年,先后在川西北、川西南、川东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若干“土流兼治”或“全用土人”的土官土司政权。详见下表:

表5-1 元代四川土司机构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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