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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屯田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土地制度。西晋灭吴以后,颁布了新的土地制度——占田制。东晋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延续西晋的占田制并继续发展,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国家不得不承认包括山林川泽在内的土地成为私有。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长期的战乱导致经济衰退、土地荒芜,土地兼并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家也无力改革土地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

东汉末年以来,各地战乱不断,北方农业生产遭到了严重破坏,大量土地荒无人烟,流民四起。为了解决人地分离的问题,曹操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屯田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土地制度。

屯田制中,土地属于国家,劳动者是农民或战士,战时作战,战后耕作,按比例缴纳赋税,是一种战时土地国有制。屯田制的实施使长期遭受战争破坏的北方农业生产,在短期内得以恢复并稳定了下来。屯田制在乱世起到非常可观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开创了一种大规模的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国家土地管理模式。此后历代统治者均不同程度地仿效魏武屯田,发展部分国有土地所有制,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曹魏后期,由于严苛的税率,加之社会的逐步稳定、农民的逃逸和士族对屯田的侵吞,屯田制遭到严重破坏,晋武帝登基后下诏废止屯田。

西晋灭吴以后,颁布了新的土地制度——占田制。占田制规定,平民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占田制制定的初衷既是为了保证政府收入,又可以保护士族特权,但占田制只是对已占有的土地予以承认,对未占有的土地规定一个占地限额,并非对于无地少地的农民计口授田。但相对于屯田制,占田制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通过土地私有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占田制没有限定年龄,占田数的制定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都鼓励了老百姓为了扩大耕地而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的规定,虽然实际上是确认和保护了他们已占有的大量土地和户口,但某种意义上也对官僚士族的特权进行了限制。

东晋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延续西晋的占田制并继续发展,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国家不得不承认包括山林川泽在内的土地成为私有。如刘宋时期颁布的“占山法”规定“先占阙少,依限占足”,依旧按照占田制的模式,规定了私人占领山泽的数额,是中国古代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山林川泽的私有化,在土地立法史上意义非凡。(www.xing528.com)

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长期的战乱导致经济衰退、土地荒芜,土地兼并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家也无力改革土地制度。北魏政府建立以后,随着政权的稳定和皇权的加强,抑制兼并成为帝国继续解决的土地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实施均田制,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

北魏的均田令将土地分为露田(适于种植谷物)、桑田或麻田(种植桑、枣、榆等树或麻)和公田(官员的职分田)。授予露田的规定是:丁男每人四十亩,妇女二十亩,授田时根据土地休耕周期再加一或两倍授田,称“倍田”。如民户拥有奴婢和耕牛,可以额外授田,奴婢同普通农民授田数相同且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丁牛。露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需还田给官府。授予桑田或麻田的规定是:适合种桑的地区,丁男每人授二十亩桑田,桑田为世业田,可以世袭而无须归还,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丁男每人麻田十亩,女子五亩,奴婢同样受田(同露田法还授)。新定居的民户还可授宅田,每三人授宅田一亩,奴婢五人一亩,宅田也属世业田,可世袭。授予公田的规定是:按照官职高低授给各级地方官吏不同数额的公田,其中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公田随职而不随人,离职时需移交后任官,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北魏均田制实施后,大量无地农民通过授田获得了土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和生产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粮食产量不断增加,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与此同时,均田制保证了国家税制的正常运行,保障了府兵制度的有效运行,巩固了政权的稳固,加强了中央政权的力量,为隋唐盛世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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