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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版):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协议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况,同样适用于涉外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是仲裁协议的法定形式要件。

国际商法(第4版):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

仲裁协议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由于仲裁协议也属于合同的范畴,因此它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签约的民事行为能力,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仲裁协议等。只有符合这些要件,仲裁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旦生效,仲裁协议即具有独立地位。

另外,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况,同样适用于涉外仲裁协议。根据相关法律,下列情况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第一,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我国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当事人若在协议中规定对此类性质的案件进行仲裁就属无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应当仅限于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涉外运输及海事方面的争议。

第二,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是仲裁协议的法定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是以文字记载的,表现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以电传、电报等书面方式确认的一致意思表示,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条件,仲裁协议也属于一种合同关系,达成这一合同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第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若证据充分,也应认定为无效。从一般法律原则上讲,因胁迫、欺诈而进行的法律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者模棱两可的。这类仲裁协议同样无效。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备的三个实质内容为仲裁意愿、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缺乏任何一个,都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对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予以补充,如果无法形成合乎法律内容的仲裁协议,则不能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我国仲裁法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况,对于不属上述情况的仲裁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排除式的规定,有权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是仲裁机构,除非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裁定。除了没有禁止任意仲裁的规定外,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与我国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基本上是趋于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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