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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忽里台制度:权臣干预政务的特权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入元以后,忽里台制度作为宗亲勋贵的特权之一而长期保存下来,在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一些拥有实力的权臣,也利用忽里台施加影响而拥立自己所欲立的人物,以达到攫取权力与赏赐的目的。其次是重大政务的决定,其中特别是涉及到诸王投下直接利益的,都必须通过忽里台共同商定。由于汉人无权参与忽里台,因此,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已无可稽引。

元史忽里台制度:权臣干预政务的特权

远从蒙古人的氏族、部落时代开始,所有关于氏族或部落酋长(汗)的选举,以及战争、围猎等大事的决定,隆重宗教仪式的举行,都是以忽里台,意即大聚会的形式进行的。入元以后,忽里台制度作为宗亲勋贵的特权之一而长期保存下来,在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表现在皇位的继承上。皇位的继承是关系到政局的重大问题。如前所述:12世纪的草原上的蒙古人中,长子继承权已得到习惯上的承认,但同时幼子在继承父业中又有其特权。[700]因此,严格地说,它当时仍无制度可循。由大汗所指定的继承人,即使是以成吉思汗权威,窝阔台也只有在宗亲勋贵参加的忽里台上经过推戴,才可以成为合法的大汗。入元以后,忽必烈很早便立真金为皇太子,但并没有采汉制嫡长继承的明确规定。据《史集》记载:“先时,当那木罕尚未为海都军所执时,(合罕)曾有言:欲以彼为继承人,此希望曾存于合罕之心。”[701]这与旧来蒙古大汗习惯上多可以指定两人为其身后汗位候选人的做法是不矛盾的,因而,它虽然不见于汉籍,然而是可信的。由于真金早死,忽必烈在自己死前以皇太子宝授真金的幼子铁穆耳。当时那木罕可能尚存,铁穆耳亦有长兄甘麻剌健在。然而忽必烈却指定铁穆耳为继承人,这里面虽有一些疑窦有待考证[702],但当时对皇位继承迄无定法是肯定的。这种情况,有元一代莫不如此。这样,忽里台在新皇帝的最终确定上便一直拥有决定性的作用。一些皇位的觊觎者都利用忽里台以争夺皇位,这就大大加剧了皇位继承上的动乱危机。一些拥有实力的权臣,也利用忽里台施加影响而拥立自己所欲立的人物,以达到攫取权力与赏赐的目的。忽必烈以后,朝政极不稳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皇位继承上的纠纷所造成的。

其次是重大政务的决定,其中特别是涉及到诸王投下直接利益的,都必须通过忽里台共同商定。由于汉人无权参与忽里台,因此,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已无可稽引。但从一些零碎的迹象中仍可窥见其端倪。《事林广记·官制》和胡紫遹《紫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5《杨珠台神道碑》中都提到诸王共议的制度。一些圣旨条文中也有明白的记载。如:“至元二年二月,钦奉圣旨:诸王共议条画内一款:依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703]又:“送兵部检会到至元二年三月,钦奉圣旨,谕中书省,去岁与诸王共议定条画内一款节该:依哈罕皇帝、先帝圣旨:据各投下分到民户,除五户丝外,不拣什么差发,不教科要,钦此。”[704]又:“至元七年诸王共议定圣旨条画内一款: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来。”[705]在蒙古国时期,蒙古贵族把被征服的农耕城市地区视为全体黄金氏族的公产,而由大汗派出官吏,会同他们的代表进行管理。“共议”便是从这种共管沿袭下来的。

第三是对宗族成员大狱的谳定。阿里不哥与忽必烈争夺汗位,失败来降,忽必烈惩办了他的从叛异密(义为大臣),而对于阿里不哥,则留待拟于1267年召开的忽里台上由与会宗亲裁决。南坡之变,御史大夫铁失等弑英宗,与乱者中有诸王按梯不花。据许有壬奏:“近按忒(梯)不花太子等尝与恶逆,此在圣上(指泰定帝)躬断者,尚且会集宗亲,共议处置。”[706]足证这一制度,有元一代皆沿行不替。(www.xing528.com)

第四对宗亲横赐的颁行。所谓“横赐”,是指在常额的岁赐以外颁赐宗亲的巨额赏赉。这往往是在选举皇帝之后或其他庆典时进行,数额之巨,十分惊人。事实上,它便是黄金氏族内部分享国富的主要形式之一。[707]通过各种赐赏,大量的财富流入蒙古贵族手中,形成所谓“富夸塞北”的情况。

以上分析表明:忽里台制度在元代政治与国用方面的影响和作用是巨大的。它实际上是蒙古贵族在“共享”这一传统观念支配下,干预朝政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此相关的还有另一种形式或手段就是分封投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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