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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解析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单位招聘中,部分单位认为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同时,单位应当提供《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书》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但也有不同。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解析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有时将两者等同,有时又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

教学案例3.14

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是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王某是广州市某大学2015届的本科毕业生。2015年6月6日,王某、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此之前,该科技公司为王某办妥了人事等相关手续,代王某缴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520元。2015年7月1日,王某到该公司上班,负责软件开发,双方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3个月。但王某刚工作了一个月,就于7月31日提出辞职。该公司拒绝发给王某工资并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法院没有支持。

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解析此案:此案例说的重点是,王某到该公司后曾与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以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了,他觉得在该公司工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作一个月后,他发觉自己与该公司文化格格不入,提出辞职。在单位招聘中,部分单位认为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

分析与点评: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报到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以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为由拒绝支付。

(一)法律适用不同及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鉴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录用的问题。同时,单位应当提供《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书》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典》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条款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www.xing528.com)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就业协议书》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但也有不同。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就业协议书》,并规定《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服务期;

(2)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5)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6)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衔接问题

大学生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大学生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大学生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教学案例3.15

小张在大四时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小张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张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公司人事部门让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张觉得自己是经熟人介绍来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 “找个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别人有啥咱有啥呗,差不了事儿。”小张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较大,小张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小张不服,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那么小张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这1万元费用呢?

分析与点评:本案中,在小张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入职时,双方早先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实际上会自行失效。因此,公司要求小张支付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对此内容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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