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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税征收历史和变迁-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牙税是对经纪人征收的一种营业牌照税和收益税,历史由来已久,据说创始于前清康熙初年。牙税既包括牙纪在领取牙帖时交纳的帖费,也包括嗣后按期交纳的税费。③各牙纪常年税则,应比较直隶省现行税率切实加增。⑦各县田地房屋之牙纪,应改名“官中”,其交捐领帖纳税等手续,悉照牙税例办理。经过这一番整顿,各地方牙税收入显著增加。天津牙税由于各行业演变经过不同,征收也分歧不一。④牙税包额仍嫌偏低。

牙税征收历史和变迁-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

牙税是对经纪人征收的一种营业牌照税和收益税,历史由来已久,据说创始于前清康熙初年。其时商业已比较发达,出现了一种以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从中取得佣金的人,称为“牙纪”,也叫“经纪”或“官中”、“官斗”、“官乘”。他们必须向当地官署提出申请,愿意承当某项支应或徭役任务,交纳一定数额的帖费,领取“牙帖”,凭着这官署特许的权力,在集市或贸易场所说合成交,然后向买方或卖方抽取一定的佣金,也叫“牙佣”。牙纪从所收牙佣中,提出一部分为税费,按期向当地官署交纳,这就是所谓的“牙税”。牙税既包括牙纪在领取牙帖时交纳的帖费,也包括嗣后按期交纳的税费。

这项经纪业务,因为领帖的限制,是一种特许专营的营业,不经官署批准领帖的,叫做私开,不准营业。同时,在集市上进行交易的客商,也必须通过这种领过牙帖的牙纪介绍成交,否则就叫做私自成交,将要受到处罚。这种经纪的设置,对于商业贸易在介绍成交、公正评价等方面,也曾起到过一定作用。但是有的牙纪,仗着官署赋予的这种权力,在集市上兴风作浪,吃价瞒价,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任意勒索,以致发生操纵垄断等等情况。这就是旧社会人们对于车、船、店、脚、牙等五种人物,视之为社会蠹虫,称之为“五大恶”的由来。

民国4年(1915)9月,财政部曾针对全国各地在征收牙税中存在的问题,着手整顿,颁布了整顿牙税大纲,明确了牙税属于中央税收,并对牙帖、帖捐、年税问题,作出八条规定:

①无帖私开及前清旧帖未换新帖者,均勒令照章补帖。

②各牙纪前清旧帖已换新帖、未交帖捐者,应于民国5年(1916)分,一律按等则补交帖捐。

③各牙纪常年税则,应比较直隶省现行税率切实加增。

④牙帖营业年限,至多不得超过10年。凡以前逾限之旧帖,概行取消,另行交费领帖。

⑤帖捐税率,亦以直隶省为适中之数。其各省定章有超过者,悉仍其旧;不及者,应比较加增。

⑥领帖换帖,应按帖费2%征收手续费。

⑦各县田地房屋之牙纪,应改名“官中”,其交捐领帖纳税等手续,悉照牙税例办理。

⑧各项帖捐年税,应专款存储,解济中央。

大纲中所提到的直隶省,当时征收牙税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①帖费分为六等:原认盈余满100两,或年计牙佣收入在350元以上者,领一等帖,帖费300元;原认盈余满80两,或年计牙佣收入在300元以上者,领二等帖,帖费250元;原认盈余满60两,或年计牙佣收入在250元以上者,领三等帖,帖费200元;原认盈余满40两,或年计牙佣收入在200元以上者,领四等帖,帖费150元;原认盈余满20两,或年计牙佣收入在150元以上者,领五等帖,帖费120元;原认盈余在20两以下,或年计牙佣收入在120元以下者,领六等帖,帖费80元。

以上各等帖费,均须于领帖或换帖时一次交足。

②税率分为六等:一等160元,二等13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帖税也叫做常年税,分两期交纳。滞纳者按月递加原额1/10。两个月后再不交纳,则执行押追。领帖在3个月以前的,照整期纳税;在3个月以后的,得扣月纳税。换领新帖时,交帖费1.5元。

③时效:领帖有效期间以5年为期。

经过这一番整顿,各地方牙税收入显著增加。以直隶省为例,民国2年和3年间,全省牙税收入都不足16万元,到民国5年就激增到35万余元,增加一倍还多。

但存在的问题仍为不少:

①地方附加漫无限制。由于牙税收入属于中央,地方没有油水可沾,于是在正税之外,便借着公费、学费、捐款种种名目,征收附加,并尽量用压低正税、抬高附加的把戏,使附加数额漫无限制,以致正税和附税之间简直不成比例,有的竟超过正税若干倍乃至一二百倍。如席行领六等帖,除每年交纳税款20元以外,还须交纳地方公、学费1000吊和1000元。木炭行领六等帖,除每年交纳税款20元以外,还要交纳公学费1500元。其他如鸡鸭蛋行、粮食牙行莫不如此。

②牙佣性质逐渐变质。各行承办人通过领帖交税,本已明确为经纪人。但除去牲畜牙行、粮食牙行、鸡鸭蛋行等八个行业之外,其余各行,均为游行牙纪,并无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徒留有经纪之名,并无居间介绍、评定价格之实,所谓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只是一句空话。事实上,领帖经纪只是到商号按进货数,照数敛钱,无须提供劳务,已经形成对物征税,税佣不分了。如猪肉牙税,就是在活猪赶进猪栈之后按只收佣,每只1角2分,屠宰以后,按只收佣,每只1角1分。名义上依然是收取牙佣,实际上似牙非牙,内容全非。

③征收办法杂乱。天津牙税由于各行业演变经过不同,征收也分歧不一。虽经过整顿,但只是着眼于调整包额,增加收入,而对各行业征收办法,仍强调率由旧章,致杂乱依旧。如在征收标准上,既有从价征收的,如牲畜税系按买价收3%,牲畜牙税、鸡鸭蛋牙税均照买价抽取牙佣3%等等。又有从量征收的,如粮食牙税按每石收佣20文、辛力60文;席行牙税每席1片收佣1分5厘;木炭牙税每万斤木炭收佣6元7角等等。更有既从价又从量同时征收的,如鸡鸭蛋牙税,既按买价征收3%,又按量收取筐底费每筐5角;牛羊肉牙税则是既按屠牛羊的只数征收,每只5角,又按买价征收3%,形形色色,各不一致。在征收对象上更是多种多样。向买方收取的有猪肉行、牛羊肉行、粮食行牙税;向卖方抽取的有木炭行、油腊行、席行牙税;向买卖双方分别征收的有鲜货、鸡鸭蛋牙税。五花八门,使局外人眼花缭乱,无法辨别真伪,如同属食用牲畜,在补征牲畜税上,有的征,有的却不征,两种待遇。这种紊乱局面长期存留下去,无形中给承办包商留出很多营私舞弊机会,使他们巧立名目,浮收滥取。纳税人无法辨别真伪,只好遵命照交。

牙行收取牙佣的手续亦不完备划一,如除牲畜税兼牲畜牙税和鸡鸭蛋牙税两项,在收佣后付给收款单据外,其余各行均不使用收款凭证,一年之内究竟实收多少,外人无从查核,承办人对外也守口如瓶,从不泄露其收款实数。在每次调整包额时,因无确切数字资料,官署也无奈其何。

④牙税包额仍嫌偏低。对照当时初步摸底的税源潜力,结合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衡量比较,调整后的牙税包额仍属偏低。以牲畜税兼牲畜牙税为例,参照历年集市上牲畜交易情况统计数字,天津三个集市每年成交数,马约1500匹、骡约5500头,以每年平均买价按30余元计算,分别征收3%的牲畜税与牲畜牙税,全年可共征约在两万元左右,而过去包商则仅仅认交包额5688元,显然偏低。席行税源情况当时估计,全年运津席片销售约为1800000余片,每片收佣1分5厘,即可收入22000元,而包商包额却仅有4600元,相差甚远。其他行业如猪肉、牛羊肉牙税等,亦都类此。

民国14年(1925)李景林任直隶督办,郝鹏任直隶省财政厅长时期,为了帮助奉军扩充实力,大规模增加税收,筹集军饷,对天津牙税废除了经纪包办,取消了分等领帖、交纳固定年税的限制,改为公开招标办法,宣布谁出的标价高,就由谁承包,把过去地方附加的公费、学费也一律取消,从而把包额提高了一大块。同时把征起的牙税税款,分为报解省库和拨留地方两部分,把中央税变成了地方税,由省和县按照预先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留用。与此同时,省县当局由于考虑到当时租界的特殊情况,许多货物从外地运来,径直运往租界内行栈交卸,权力所限,影响税收。为了控制税源,保证收入,便批准某些行业在货物入境时,即就地征收牙税,并起了个小名,叫做“假定成交”,这样就不管是不是已经成交,总要按照市场价格预收税款,把过去所谓牙税是征之于牙纪、牙佣的收益税,硬性改为征之于货主的货物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征收牙税,但是实际上已离开牙税性质,而且愈走愈远了。

下面将各项牙税的历史沿革和征收情况,简要地叙述如下:

(1)牲畜税兼牲畜牙税

这本来是针对牲畜交易行为分别征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税目。前者是征之于购买牲畜的买主的交易税,后者是征之于牲畜牙纪从卖主收取的佣金的收益税,都起自清初,由来已久。

征税的牲畜只限于马、骡、驴、耕牛几种。在天津南开一带(现在三马路天津油墨厂附近,旧称马集)设有西集场,每逢阴历三、六、九各日作为大集日,一、四、七各日是小集日。另外在河东凤林场设有东集场,阴历一、四、七各日是集日。市内和附近农村的骡马交易,大都集中在这两个集场进行。买卖牲畜不分大小牝牡,都要牙纪介绍成交,评定价格,成交后买主按价交纳牲畜税3分(即3%)。在民国14年(1925)以前,牲畜税是由天津县公署于开集日期派员到集市上直接征收。另外经纪人向卖主按价抽取佣金3分。当时全部领帖经纪11人,共交税款290元,列为县署的正式收入,另有交纳的公费共计津钱1220吊(约计合300余元)就作为县署的额外收入了。领帖经纪人为了控制税源,防止场外私自成交,还召用一批伙计,叫做牙伙,划分管辖区域,对区内使用牲畜的户如马车行、豆腐房、水铺等所喂养的牲畜,进行经常的监督。牙伙们为经纪人代劳帮忙,经纪人从规定所得的佣金3分中,要提出1分4厘作为酬劳。(www.xing528.com)

民国14年(1925)直隶省财政厅提出化散为整,把牲畜税和牲畜牙税两项硬捏合在一起,起了个特殊名称,叫做“牲畜税兼牲畜牙税”,采取公开招标办法,由出具最高标价者承包,天津县也就不另派人去收牲畜税了。于是把包额一下子提高很多,全年两项合计达5080元。彼时市场情况,全年成交马约1500余匹,骡约3000余头,驴约5500余头。每开一张税单,另收工料费1分。

(2)猪肉牙税

创始于清季,由官肉行领帖交费,支应官差,供应各项官差用肉及文、武二庙春秋两季祭祀用肉,每年交纳地方公学费28000吊。庚子以后,天津县知县张熹批准,实行猪仔死活并征办法,对于贩卖的活猪,每只收佣津钱220文,买卖屠宰后猪肉的,每口收佣津钱180文。以后又批准另设一猪肉行,称作小猪肉行,征税办法和官肉行相同,但不交地方公学费,改交义阡局捐款每年4000吊。

民国4年(1915)改为经纪人包办,把以前的官差陋规一律豁免,仅留下每年文、武两庙春秋两季供应祭肉的任务。官肉行每年交纳税款100元,于另交地方公学费28000吊之外,又增加500元。小猪肉行每年交纳税款20元,另交之义阡局经费4000吊未动。民国14年(1925)将两个猪肉行合并,公开招标,由商人承办,全年包额为17880元,规定收佣,活猪每口1角2分,屠猪1角1分。民国16年(1927)又把包额调整为18880元,其中报解省库14.47%。包商在西营门、小树林、大红桥、头道桥、炮台庄及各屠兽场都设有税卡,活猪入境时就进行登记,把猪屠宰后,再按只征收税款。

(3)牛羊肉行牙税

创始于清季,牛羊原来分为两个行,分别领帖交费,支应官差,供应文、武庙春秋两季祭肉。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前,屠牛一只抽佣津钱200文,屠羊一头抽佣40文,以后分别改为抽佣2角与4分。两行除交纳帖费外,并纳地方公学费5200吊。

民国4年改为经纪人包办,两行每年各交税款120元,附交地方公学费5200吊,牛行更增加公学款500元。民国14年将两行合并,招商承办,款定收佣标准,屠牛每只5角,屠羊每只6分。买卖菜牛,按价征收3%。买卖耕牛归牲畜牙行征税,全年包额7680元。民国16年包额又增至8080元,其中报解省库28.35%。

(4)粮食行牙税

创始于清季,当时称作斗行牙纪,交费领帖,抽收牙佣并支应官差。庚子以前分为上店斗行和下店斗行两行,前者有牙纪8人,专营由海道运来的大宗米粮,交纳帖费100两,每年并交纳税银2两,支应官差,负责供应监狱的囚粮和驿站喂养驿马所需的豆料等。庚子后,海运米粮径运租界存卸,影响抽佣,遂缴销牙帖,宣告作废。后者经纪7人,所交帖费与税银与上店相同,专营内河运来的各项杂粮,过去并不支应官差,自上店斗行歇业后,支应官差遂由其继续负责。抽佣标准是各项杂粮每石抽佣津钱20文。

民国4年改为牙纪人包办,取消了官差支应。全部牙纪10人每年交纳税款1270元,另交纳教养院经费4800元。民国14年改为招商承包。天津怡和馨等7家斗店组成天津粮食总牙行,得标承包。全年包额为24000元,另交纳公益捐6000元。民国17年初包额增至30000元,另交纳公益捐6000元,直接分交救济院和广仁堂。包额定为3年。彼时收佣标准为粗细杂粮,每石收佣津钱20文(折合银1分1厘4毫),另外还收取辛力费津钱60文。

(5)席行牙税

创始于清季,由席行牙纪领帖抽佣,支应官差。当时各衙署夏季办公纳凉搭盖凉棚所需席片,街头暴亡倒卧掩埋所需的席片,均由席行负责无偿供应。席商自大城、安新各县收购席片,每年春、夏、秋三季由河道运输来津,冬季则由火车装运。席行交易向分两种,一种在本市成交,由牙行收取佣金;一种由席行代雇轮船或火车,转运东北各省销售,要办理代运、转运以及报常关税等手续,就要收取辛力茶水费。每席一片无论是收佣金还是收辛力茶水费,都抽收1分5厘。同时还准许席行对贩运生牛皮在津起卸的,抽收生牛皮牙税,每张收牙佣津钱20文,折合银1分7厘1毫。

民国4年改为牙纪包办,取消了官差支应,规定每年交纳税款20元,另外再交纳地方公学费1000吊及1000元。民国14年公开招标,由商人承办,全年包额为4380元。民国15年增至4500元。民国16年又增至4600元,其中报解省库3424元,占税额总数的74%,拔留地方1176元。

(6)油腊行牙税

创始于清季,由牙纪领帖交税,并支应官差。最初油和腊原分为两个行。每百斤油类抽佣津钱80文,每百斤腊类抽佣津钱200文。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后,裁免了差徭供应,规定每百斤油类抽佣4分,按年向县署交纳公费1800元;每百斤腊类抽佣津钱400文,按年交纳税款160元。

民国4年改为经纪包办,油行每年交纳公费2400元,腊行每年交纳税款320元。民国14年将油、腊两行合并,招商承办。每百斤油类抽收佣金1角,每百斤腊类抽收佣金津钱800文,折合3角。两项全年包额为10500元,其中报解省库7980元,拔留地方2520元。民国17年初又调增包额为10800元。征税的油类计有香油、大麻油、棉子油、花生油等几种。

(7)木炭行牙税

创始于清季,由炭行牙纪领帖收佣。木炭每万斤抽佣津钱11吊。牙纪还负责支应官署冬季取暖用炭。宣统二年经天津县商会呈准豁免木炭行差徭供应,规定每万斤木灰抽佣6元5角,按年交纳公学费1000元。

民国4年改为牙纪包办,每年交纳税款20元,另交纳公学费1500元。收佣标准改为每万斤木炭向卖方抽佣6元7角,柳木炭每160斤抽佣1角5分。民国14年招商承办,全年包额为2690元。民国15年增至4000元。民国16年又增至4100元,其中报解省库2600元,约占总数的63.66%,拔留地方1500元。牙税是由包商前往各炭商场按数征收。

(8)鲜货牙税

创始于清季,原来分窑洼和御河两个行。分别在西河和御河两个地区各设牙纪,领帖交费,支应官差。最初收佣并无固定标准,于是牙纪借口官差需要,横征苛索,不一而足。各鲜货商不堪其扰,乃请由商会转请县署豁免支应,规定收佣标准,向买、卖各方各抽佣金3分。窑洼行每年交纳公学费津钱1600吊,御河行每年交纳公学费津钱10000吊。

民国14年将两行合并为一,改为天津县鲜货行。另有一部分商人设立鲜货商研究所,凡加入所的鲜货商不纳牙税,每年由研究所汇总交纳学款800元。民国16年包额增至20500元,其中报解省库1406.27元,约为总数的6.7%,拨留地方19093.74元。民国17年初包额调到21050元,包期一年。彼时年销售各种水果西瓜、山芋等,价值约为40余万元。

(9)鸡鸭卵牙税

创始于民国元年(1911)。由天津县批准设鸡鸭卵行,牙纪领三等牙帖,每年交纳税款100元。对于贩运鸡鸭卵来津销售的,由牙纪向买方按买价3%抽佣。

民国4年改为牙纪包办,除每年交纳税款100元外,另外还要交纳地方公款16000元。民国12年,把地方公款增至20000元。

从民国14年起,直隶省财政厅设立了天津鸡鸭卵牙课局直接征收。民国17年的全年比额为12万元。税率为向买方按价征收3%,另外向卖方抽取筐底钱每筐5角。规定贩运蛋品价值在1元以上者,都应照纳税款。纳税后付给的完税单据,只限于3日内有效。征进的鸡鸭卵牙税,每月要拨出1600余元作为县属城皇庙官立小学及讲演所等33处文化教育部门的补助经费。彼时年销售约计鸡蛋8亿枚,鸭蛋4亿枚,鸽蛋3亿余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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