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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与全纳教育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分层的视角下,残疾人处于社会阶层最底层、距离权力中心最远的群体,他们实际上所获得的受教育权并不充分,但这并不表明他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没有或只有一部分的受教育权。从自由权对个人、国家、社会等方面的效力,足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自由权属性,无处不在,无所不在。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与全纳教育

作为受教育权的本质权利的自由权而言,它的存在、行使和消灭都是伴随着受教育权的存在而存在、消灭而消灭的。倘若离开了受教育权的载体,则受教育的自由权属性也就成为无水之源。由于受教育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在对个人而言,决定了受教育对象是所有的人,不论是否残疾,以及种族之分和财富多寡等,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体现了受教育对象的自由性;此外,受教育的程度,除了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之外,它还应该包括学前教育大学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即受教育程度,是依据受教育主体的自我选择而决定的,而不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与限制,体现了充分受教育的自由;在受教育的纵向维度上,它体现为人的终身教育,这也体现了自由权利的获取与实现。对于国家而言,自由权的属性更体现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最大可能地让个人实现自我的受教育权。这种对公权力的限制,主要是基于防止公权力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进行教育资源的倾斜,而损害其他人或群体的公平的受教育权。此外,对于公权力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教育沦为国家统治的工具,把个性鲜明、思想异常的人进行体制内的奴役和驯化,而丧失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对于社会而言,受教育权的获取和实现,是不以社会阶层的划分为依据的,受教育权不是距离权力中心近和处于上层社会中的人的特权,而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在社会分层的视角下,残疾人处于社会阶层最底层、距离权力中心最远的群体,他们实际上所获得的受教育权并不充分,但这并不表明他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没有或只有一部分的受教育权。对于国家公权力的限定和消除社会阶层的功能而言,更体现了受教育权在实现过程中的自由权的体现。从自由权对个人、国家、社会等方面的效力,足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自由权属性,无处不在,无所不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自由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决定了其他权利的生成与建构,而其他权利的获取,也是为了最终实现自由权。其模型见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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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残疾人受教育权诉求本质模型

从图7-1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它的权利属性纷繁复杂,笔者为此做了区分,把社会权、公民权、生存权、学习权等作为表象的权利本质,即从权利功能、权利目的等方面,都可以找到作为受教育权的基础和依据,但是这些权利的背后,隐藏着更为本质的权利,即自由权,而自由权既是社会权、公民权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受教育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残疾人为了获得受教育权,最终目的也是获得自由权,即人的自由与发展,如何获得,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提出诉求,作为能够提起请求权基础的残疾人受教育权,它本身所存在的诉权,决定了它能够依法提起诉求,因此,它本身所存在的诉权,使得它获得最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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