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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及其史学价值-《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简介

时间:2023-09-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黑水城发现西夏文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所修典制史书,对研究西夏法律、政治制度、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极具意义。史金波、聂鸿音、白滨等编译,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最好的一种。《天盛律令》二十卷一百四十七门1461条。第九卷规定了侦查和诉讼案的程序,以及在监狱羁押者诉讼法规。第二十卷主要规定了诉讼、羁押及行刑制度。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及其史学价值-《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简介

黑水城发现西夏文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所修典制史书,对研究西夏法律、政治制度、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极具意义。这部法典原为二十卷,今存十九卷,一千三百多页,是中国古代继《宋刑统》后又一部公开刊印颁行的王朝法典,也是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它吸收了唐律宋律的精华,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特点,非常接近现代法律条文形式。该书共有四种汉译的版本。史金波、聂鸿音、白滨等编译,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最好的一种。

一、成书年代及其内容

对《天盛律令》的成书年代,学界有争议。史金波认为是天盛初年的产物[236]。刘菊湘认为是仁孝时铲除任得敬分国势力后,为加强皇权而颁布的一部法典,故成书于乾祐早期,不晚于1182年。[237]中国历史上习惯用帝王年号命名法典,该法典既以天盛命名,史金波先生的意见当为确论。俄国西夏学家聂历山认为,《宋史·夏国传》所言仁宗赐名的《鼎新律》,就是黑水城(哈拉浩特)出土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故而该书具体编撰的时间是天盛二年(1150)。

《天盛律令》二十卷一百四十七门1461条。内容之丰富,涵盖之全面,是其他少数民族典籍所无法比拟的。第一卷主要为“十恶”之罪的解释。第二卷主要是对“八议”和根据亲等来确定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三卷主要是对盗窃罪的分类和处罚,还有典当和借债的规定。第四、五、六卷是军事法规。第七卷主要为“圣禁”,规定了异国人降附西夏王朝和西夏人叛国、越界、投敌的处置方法。第八卷是对刑事犯罪的惩罚以及婚姻制度。第九卷规定了侦查和诉讼案的程序,以及在监狱羁押者诉讼法规。第十卷是西夏机构设置、职权、官吏迁转考核的规定。第十一卷主要涉及诈伪、出典劳动力、财产纠纷、迎送外国使节、僧道称号的取得及修建寺庙等。第十二卷是有关遗失或隐瞒重要文件的处置,宫内听旨人的义务规定。第十三卷主要内容为举报、以功抵罪及追捕逃犯等规定。第十四卷是对非故意杀人与斗殴的处罚条文。第十五至十八卷重点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第十九卷是国有畜牧业的法条。第二十卷主要规定了诉讼、羁押及行刑制度。

二、编修人员和编纂体例

1.编修人员。西夏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法典编纂工作是在皇帝任命的机构中进行的。在《天盛律令》卷首的《颁律表》中记载了十九名参与编纂律令的政府官员。其中皇族嵬名有七人,四名汉人翻译家,其余全为党项人。领衔纂定律令的是北王嵬名地暴,其后有嵬名忠□、嵬名地远、嵬名仁谋三人,封号皆为“文孝恭敬东南姓官上国柱”。除封号外,七名皇族官员都有实职“中书令”、“中书”、“枢密”等,没有封号的嵬名盛山本职为“中书”,兼任“内宿司等承旨”及“中兴府副”。七人中六人位列上等司,一人位列次等司,可见编纂《天盛律令》是由位高权重的西夏皇族主持的。

多名皇族参与编纂维护皇权的封建国家大典,并以皇族中任宰辅者来领衔主持,说明西夏皇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甚高,同时也说明西夏皇族熟悉国家典制,富于学识,所以才能“共议论计,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238]

2.编纂体例。《天盛律令》在形式上全部是统一格式的律令条目。编纂者依据本朝实际情况,将律(刑法)、令(政令)、格(官吏守则和奖惩办法)、式(公文呈式)系统地编入律令之中,不附加任何注疏解释,使律令的综合性更强,便于操作,指导性和实用性大大提高。

《天盛律令》书写格式也很有特点。每条第一行顶格书写一个西夏文“一”字,其下为条目内容,第二行降格书写。若在同一条中包含几项不同情况,则分几小条叙述,每小条另行降格书写,第一字亦为西夏文“一”字,第二行亦降格书写。这种书写方法,纲目分明,干支清晰,能够容纳法律中多种情况、多种层次的内容,形式接近于现代法律条文的格式,在法律形式的科学规范和系统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239](www.xing528.com)

《天盛律令》在正文前列有条文目录,即上下两卷的《名略》,用几个字或十几个字总结概括出条文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方便了法律条文的检索。

《天盛律令》没有总的名例,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来弥补这一不足,即将“十恶”、“八议”之类的定义以及处罚条款放于篇首,无疑对整部法典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文献价值

《天盛律令》是流传至今有关西夏社会最为详尽的世俗文献,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西夏《天盛律令》的编纂者在借鉴中原文化的同时,把本民族的特色文化也保留在其中,形成了极具党项民族特色的典籍。

1.西夏军事制度。《天盛律令》对境内人们服兵役的年龄、人数以及如何对违反律令的当事人进行惩罚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将在册的丁壮编成正军、辅主、负担三类。“年及十岁至十四岁隐瞒时,隐一至三人徒三个月,三至五人徒六个月,六至九人徒一年。十人以上一律徒两年”;“若及丁即年十五岁以上隐瞒不注册时,隐一至二人,徒四年,三至五人,徒五年,六至九人徒六年。十人以上一律徒八年”[240]。对西夏皇族广泛参与军事活动做了具体规定。

2.西夏经济。《天盛律令》规定田赋按照地域与土地瘠肥来征收。“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两种,华阳县人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糜一种,定远怀远二县人当交纳。”[241]不同地区缴纳不同的农产品。此外,还能够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麦、粟草来代替,体现了农业和牧业相结合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特色。

《天盛律令》中包含有大量与周边政权如吐蕃回鹘、蒙古、女真和宋朝之间展开的对外贸易史料。与宋和辽的贡使贸易,主要交易的是西夏盛产的马、驼。榷场贸易是西夏对外贸易的又一重要经济关系,明确规定“人、马、披、甲、牛、骆驼,其余种种物等,敕禁不允敌界卖”[242]

3.西夏社会习俗。根据民间风俗,规定“女年十三以上始得为婚”[243],立有“为婚门”、“夺妻门”、“侵凌妻门”、“威势藏妻门”、“行非礼门”等涉及婚姻和嫁娶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对强奸妇女和助男人行淫等直接剑斩、绞杀。有关丧葬习俗的散见于书中各卷。根据死者与亲属的远近关系,分别规定三年、一年、九月、五月和三月的服丧期,对违背服丧风俗的徒三年至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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