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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程序如此繁复?分权与制衡的实现!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烦琐的司法程序。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烦琐”。包拯要是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生活在元明清时期的小文人已经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设计,只能凭着自以为是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

宋代司法程序如此繁复?分权与制衡的实现!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有一些学者据此认为,“这种权力混同行使的现象一直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无法突破的障碍”,“正是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问题是,“包公戏”展现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特别强调“分权与制衡”,用南宋一位大理寺司法官的话来说,“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听断之初;罚之施与有罪者,常恐未当于理,故复加察于赦宥之际。是以参酌古义,并建官师,上下相维,内外相制”。

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烦琐的司法程序。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这叫作“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作“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作“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作“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www.xing528.com)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作“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作“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烦琐”。包拯要是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

遗憾的是,恰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生活在元明清时期的小文人已经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设计,只能凭着自以为是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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