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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运行分权制衡:法院文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主要是横向的概念,是法院内部不同权力分工后再相互制衡的问题。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实际仍是审判管理问题,但避免了审判管理的单向性、纵向性。法院内部分权制衡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有效配置、有效运行发挥法官最大的作用。分权制衡的指向应该是法院领导和管理者,对法院管理者进行权力的制衡和限制。

审判运行分权制衡:法院文化研究成果

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主要是横向的概念,是法院内部不同权力分工后再相互制衡的问题。制衡的语义为互相制约,同时实现权力的平衡。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实际仍是审判管理问题,但避免了审判管理的单向性、纵向性。管理主要是上对下的纵向关系,具有较强的行政命令色彩;内部分权制衡更着重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避免了过强的行政色彩,不失为构建公正高效廉洁审判运行机制的好路径。根据权能的不同,可将审判管理分为审判事务管理与审判指导监督两部分。审判事务管理的表现形式为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绩考评等,目标是为了实现审判流程的同期控制和审判质量的后期控制。审判指导监督包括审委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权、院庭长作为审判机构负责人对案件实体裁决的监督指导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案件审判的具体监督等权能等。

一、审判指导监督权的功能定位在于连结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院、庭长审判管理权或称为审判指导监督权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尖锐问题,都涉及对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其中涉及“三个统一”。

(一)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统一

正确处理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关系,应避免以下“三化”:

1.不能复杂问题简单化。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不是简单的整体与个体、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不能说作为个体的法官独立审判实现了,就必然可以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能说因为法院是若干个法官组成的,那么法院独立审判就是由若干个法官的独立审判拼凑组合得来的。事实上,两者既具有整体与个体、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也各自包括不同的内涵、外延和指向,甚至呈现出一定的对立性。

2.不能矛盾对立扩大化。很大一个误区是把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放在完全的对立面,认为只要坚持法院独立审判,必然全面排斥、全盘否定法官独立审判。另一个极端是认为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就是限制甚至剥夺法官、合议庭的审判权。事实上,两者在某些环节的对立关系虽不能否定,但法院独立审判并不能脱离法官独立审判而单独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某种程度也是在实践或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以非此即彼的眼光来看待两者关系,更不能假法院独立审判之名限制、肢解、剥夺法官的审判权。

3.不能矫枉过正极端化。强调法官独立审判,就片面理解,过度放权,该管的不管;强调法院独立审判,就高度紧张,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该管的也管。事实上,法院独立审判不可能独立存在,真正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独立审判必须以法官、合议庭独立审判为基础,而审判管理正是连结法院独立与审判法官独立审判的桥梁和纽带,足以填补两者间的鸿沟。

(二)权责一致的统一

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看,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与审判责任制度皆为此原则的实现所必需。(1)权责须明确。在审判权配置中,加强与审判权力配套的审判责任建设,使审判的权与责明确具体。(2)有权必有责。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谁享有审判权,谁就承担审判责任。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裁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院庭长应承担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3)违规应追责。谁滥用审判权,就追究谁的责任。追责时既一视同仁,也分清主次、公平问责。

(三)尊重法官主体作用与发挥法院集体智慧的统一

无论是审判管理或者分权制衡,都应当在遵循司法规律基础上尽可能发挥法官或合议庭的作用。审判管理或收权放权,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不能置于绝对的对立面。分权制衡不是限制、控制法官的权力,恰恰是要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恰恰是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要真正落到实处,应当在尊重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基础上,合理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法院内部分权制衡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有效配置、有效运行发挥法官最大的作用。分权制衡的指向应该是法院领导和管理者,对法院管理者进行权力的制衡和限制。另一方面,审判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真理发现过程,不能说多层级化的定案机制未必不好,交给合议庭完全独立自主审判也未必就是好的或者说就是法治的当然之意、假定前提。发挥法院集体智慧,运用院庭长等优秀法官的力量应对复杂的社会纠纷,可能也是好的选择。(www.xing528.com)

二、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功能定位在于实现审判信息对称

信息对称理论兴起于经济学界,意指在市场条件下,要实现公平交易,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信息不对称是社会生活的普遍特征,审判活动也不例外。审判活动的信息对称,是指与个案、类案及审判整体状况相关的案件信息在审判机构、审判组织、法官等主体间均匀分布,各自获取和拥有对方所掌握的信息,以最大限度促进审判质效。

(一)审判信息不对称是审判管理的最大障碍

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审判信息结构中总是以独立单元的形式运行,无论是个案的流程信息、质量信息以及类型化案件的经验总结信息,都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在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合议庭、法官只能从院庭长有限的审判指导活动和审判庭单一的审判管理活动中获取零散、低端、个别的流程信息、质量信息,对类型化案件的经验总结信息和审判整体运行态势信息更是只可“望梅止渴”。另一方面,院庭长等审判机构负责人对法官审判信息的知悉、掌握也渠道不畅、途径狭窄,只能从庭务会研究个案等形式获取,远不能满足精细化审判管理需要。

(二)审判信息对称的主要对象是案件信息

案件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内容,案件信息是审判信息的核心要素。案件信息应在三个层面实现对称。(1)个案信息对称。主要包括流程信息和质量信息。审判管理活动各主体应在各自权限内知悉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审限、移送上诉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流程信息,尤其是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中断等关键流程信息。质量信息在个案信息中地位显要,审判管理活动各主体应知晓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况、裁判文书差错情况等质量信息。(2)类案信息对称。类案信息是对某类案件裁判规则、审判经验、法律适用难题及解决对策的系统总结。实现类案信息对称,是审判管理更高层次的要求,有助于从面上提升审判质量和裁判水平。(3)整体审判运行信息对称。审判活动各主体应掌握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指标数据走势及存在问题,尤其是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限管理情况、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等综合性审判管理信息,形成审判工作“晴雨表”。

(三)审判信息对称的主体是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法官

个案、类案和整体审判运行信息要实现对称,就应在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法官间合理分布,实现“各取所需、各尽其能”。对于个案信息对称,法官需要掌握个案流程及质量信息,以便对曾经的审判活动有准确的认识,及时发现和纠正程序及实体方面的不当做法;院庭长需要以此作为优化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对于类案信息对称,法官需要知悉并作为指引今后裁判的参考,院庭长需要掌握作为进一步优化审判指导监督的依据。对于整体审判运行态势信息,绝非与普通法官无缘,而大有裨益,法官可从中洞察结案率、调撤率、发改率、人均结案数等与法官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审判质效指标,并作为调整审判行为、提升审判质效的信息源;院庭长更可从中获取最全面、深入的审判管理信息,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四)审判管理功能应定位为最大限度实现审判信息对称

根据信息传播学基本理论,要实现信息对称,首要的是信息收集、交换、反馈平台的构建。成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不仅是为整合审判管理资源,更是为了构筑审判信息对称平台。与其说审判管理办公室是管理机构,毋宁说是审判信息交互中心。设立审判事务管理专门机构,重要目的是为了将各个审判管理环节信息有效整合,实现一体化运行。(1)集聚信息。将分散在立案部门及审判庭的个案、类案及综合类审判管理信息集中到审管办,形成“扁平化”的信息管理模式。审判活动各主体可根据自身需要在这个统一平台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审判管理机构还应承担对纷繁紊乱的审判信息进行梳理、归类、分析的职能。(2)交换信息。院庭长可通过与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联系协调,取得与自身有关的审判信息,并配合审判管理部门督促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审判流程制度、质量控制工作的落实。审判管理部门也可从院庭长处获得直观的基础信息。(3)反馈信息。审判管理部门编撰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审判指导意见、审判质效指标统计等载体,都是为了向审判庭、合议庭和法官反馈有价值的审判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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