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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制与等级制度:选拔官吏并实行等级爵制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秦王朝建立后又制定和实行了一套选拔和考察官吏的制度。与此相关还有一套等级制度。官吏的任免秦自商鞅变法后就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在秦统一中国之前就已经有系统的官吏任免制度,并形成为法律。对官吏的考核秦王朝政府还制订了一套考核官吏的制度。年终时,地方官必须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爵制的变化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就建立了表示等级身份的爵制。二十个等级的爵制和爵名、爵序都是在统一后确定下来的。

秦汉官制与等级制度:选拔官吏并实行等级爵制

维持秦王朝统治机构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需要有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为此,秦王朝建立后又制定和实行了一套选拔和考察官吏的制度。与此相关还有一套等级制度。

官吏的任免 秦自商鞅变法后就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在秦统一中国之前就已经有系统的官吏任免制度,并形成为法律。已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置吏律》和《除吏律》,就是任免官吏的法规。从现有资料可知,秦代的官吏必须经过封建国家正式委任才能任职,若未任命而敢先行使职权,或相“听以遣之”(《置吏律》),即受私人派遣,都要依法治罪。秦律还规定:官吏调职时,不准带随员“啬夫之送(徙)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置吏律》)。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官吏形成私人势力,这是封建官吏同奴隶主阶级的“卿”“士”的重要区别。

官吏一经任命,就必须服从调遣,不服从者就要受到惩处。除中央政府外,郡、县官也有任命本府属员及掾吏的权力,任免官吏的时间,一般限于十二月初一至次年三月底这四个月内。(以上内容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及《除吏律》《内史杂》《法律答问》等条)

担任官吏须符合种种条件,其中主要有三条:(一)要有一定家资,穷人是无当官吏资格的,如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所以“不得推择为吏”(《史记·淮阴列传》);(二)要会书写,懂法律;[44](三)年龄须当“壮”年以上,至少要十七岁才有担任官吏的资格。[45]至于其他条件如立有军功等,也是取得官吏职位的资格,但并不是绝对的。

官吏不称职或违法也可以废官和免官。“废”是削除官籍,永不得为官,免职则可复为官吏。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秦律杂抄》),就是对任废官者为吏行为的处罚规定;又有“官啬夫免,复为啬夫”(《金布律》),就是对免职的官吏复职的法令。

对官吏的考核 秦王朝政府还制订了一套考核官吏的制度。中央政府对郡、县地方官的考核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朝廷派出御史到各郡监督、视察,称“监”或“监御史”,监御史考核有关官吏后向皇帝报告结果。另一种是“上计”制,这是在统一前就在秦国实行的制度,统一后继续在全国推行。每年,地方官事先要将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必须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材料可知,上报的内容要求十分详细,如税收情况不仅要上报征收的粮草的总数,而且还把“禾稼”“刍”“藁”分别开列数目。并“别粲、穤(糯)、秙(黏)、稻。别粲、穤(糯)之襄(釀)”(《仓律》),即各种谷物的种类也要分别写清上报。至于本地人口、气候、灾情、治安等情况更是“上计”的重要内容。各地按时派上计吏将“上计”送至中央以后,有关部门分别审查“上计”,一方面掌握各地动态,一方面据以考核地方官吏“政绩”。

“都官”(即朝廷列卿所属诸官署,解见《云梦秦简研究》第221页),郡、县所属的各官署官吏,也有定期考核制。如对“工官”、漆园、采矿的官吏,每年“省”(即检查)一次(《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饲养耕牛的厩苑,要在“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厩苑律》),对所养之牛进行评比,以检查官吏的勤惰。

经过考核的官吏,“殿”者要受处罚,“最”者受到奖励。奖励的办法是记“劳”。官吏的劳绩以日、月、年为计算单位。如奖励某官可“赐劳”若干日(《睡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官府设有专门之记劳簿,并有专门的《中劳律》规定官吏劳绩的颁赐办法。

官秩和官俸 从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官吏就实行俸禄制[46],秦王朝建立后,它就成为全国普遍实行的制度。

秦代官吏俸禄多少是依据官秩高低而定的,而官秩又以“石”计,如“二千石”“百石”“五十石”等等。据汉代制度:官秩自“百石”至“万石”不等,郡级长官一般称“二千石”,县令(长)由三百石至千石不等,县以下小吏不及“百石”,“谓之斗食,百石称有秩”(王国维《观堂集林·敦煌汉简跋九》)。这虽是汉制,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有秩之吏”(《仓律》)等,证明秦代应与汉略同。[47](www.xing528.com)

官秩表示官的品级,不同品级的官吏具有不同特权,对此秦律有明确规定。如“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这就是说,京师的诸官署一般官吏,只要官秩在百石以上,即可配置“养”(烹炊者)一人,与“离官啬夫”(都官所属机构的主管官吏)享受相同的待遇,而佐、史之属的小吏,只能与其长官“共养”。诸如此类的规定很多,尤其在比较某些官位高低时,品秩是重要标志。

官吏的俸禄是按月以粟为标准发给的,如发给其他粮食也折合为“粟”的石数。《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有关于各种粮食折合成“粟”的比例规定,如“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斗为一石”等等。《广雅·释诂》:“粟,禄也。”反映了这是一种古制,秦代沿袭了下来。官吏犯法,往往以削减俸禄作为处罚;相反,又往往以增加俸禄为奖励官吏的手段。这在秦律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官吏任职的凭证是“玺印”。任官授印,免官时缴印。《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印及缚印之绶,因官秩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如丞相为“金印紫绶”,御史大夫则为“银印青绶”等等。这虽为汉制,推测秦代也当如此。

爵制的变化 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就建立了表示等级身份的爵制。统一中国后继续推行爵制,只是秦王朝建立后实行的爵制同以前的爵制在内容和实施方法上略有不同。这些变化主要有三方面:

(一)爵名、爵序与爵等有变化。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这里说的“秦制”乃是公元前221年统一以后的制度。在统一前,尤其是商鞅变法后,爵制尚无如此规整。二十个等级的爵制和爵名、爵序都是在统一后确定下来的。如爵名“中更”“右更”出现于商鞅死后,“关内侯”出现于统一之前,而“大上造”则是秦统一后才定下的(高敏《秦的赐爵制度试探》,载《秦汉史论集》)。二十等爵的制度最后确立,反映了秦王朝统一后等级制度的凝固化和最后完成。有无爵位是区分每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有爵者在当官为吏以及犯罪赎刑方面均有特权,尤其是第七级爵“公大夫”以上被称为“高爵”,地位与县令相等,“令、丞与亢礼”(《汉书·高帝纪》)。无爵者则称为“士伍”(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无任何特权的等级。封建社会的等级编制,在秦统一后以官和爵两种制度具体地标示出来了。

(二)授爵条件有变化。商鞅变法后实行的爵制,主要在于“赏军功”,其条件就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商君书·境内》),此外无其他条件,因而称为“军功爵”。秦统一后实行的爵制,显然不限于军功,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还有类似的一些记载,反映赐爵不一定非得杀敌斩首为条件。这是大规模战争结束后的必然变化。

(三)爵和官一致的原则有变化。秦统一以前赐爵与授官是统一的,“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定法》)。为官必须有爵,“凡是没有爵位的人……不用说当官,就是当个佐吏也是困难的”(朱绍侯《军功爵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载《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第2期)。但在统一后任命官吏已不以有无爵位为条件。秦朝的不少大臣如丞相王绾、隗状、冯去疾等不仅无爵,就连军功也没有。另一方面,许多有高爵的也并不一定当官。这种官、爵分开的原则有利于选拔治国的人才。这是适应统一后新形势的、有益于巩固封建政权的改变。这种改变凝聚着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掌握政权的有益经验,是值得注意的。(参阅拙著《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载《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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