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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与局限:高职高专法治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决定。“我国法律对有关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方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司法救济与局限:高职高专法治教程

司法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公民参政权的充分实现,有赖于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就选举权的司法救济而言,公民可直接提起诉讼的只有选民资格案件。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如果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已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下,申诉人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决定。这一诉讼程序为选民资格确认权提供了司法救济。但是,此类诉讼被归为民事特别程序,而实际上其具有公法性质,应该设置特别的选举诉讼程序,由专门的选举法庭来审判。此外,对于选区划分、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选举环节发生的争议,尤其是对于选举过程的全部或部分效力、当选效力的争议,选民尚不能诉诸司法。[12]

就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政治自由而言,我国司法制度目前也未能提供应有的救济。“我国法律对有关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方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3]当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有必要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

法律知识链接:

司法救济具有公开、公正、参与等体现程序理性和彰显人之尊严的特征,因此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救济形式。公民参政权的司法救济有效与否,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一国司法权威的高低,法律对政治控制的程度以及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发展水平。(www.xing528.com)

法治思维训练:

1.联系衡阳贿选等大案,思考贿选发生原因以及如何防范再次发生类似重大贿选事件。

2.我国公民参政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哪些局限?请尝试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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