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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概述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式建立。同年,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指示和解释,人民陪审制度初步成为一个完整的制度。“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经历短暂的恢复后,进入淡化阶段。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概述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4年的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指示和解释,人民陪审制度初步成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销声匿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经历短暂的恢复后,进入淡化阶段。我国1982年的宪法和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删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条文。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则采取了灵活的变通方法。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再次成为司法改革议题并最终落实为立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随后,陆续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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