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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发展及刑罚制度概述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代的立法制度遂由从前的律、敕并重而进入了以敕代律的新时期。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法律正式制订了保护土地买卖的条文。宋代农村租佃关系盛行,地主和佃农之间一般订有契约,佃农违反契约,就要受法律的制裁。宋代对有关田宅买卖、财产继承、婚姻、债负、交易等民事诉讼的期限、裁决等制订了详细的法律条文。宋仁宗后,增加了凌迟即剐刑,与绞、斩同列为法定的死刑之一。

宋代法律发展及刑罚制度概述

宋初,以《后周刑统》为蓝本,经过修改和补充,编成《重详定刑统》三十卷,是宋代的第一部法典。该书律文大都照抄唐律,令、格、式、敕则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宋代皇帝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津形式,敕可代律,所以编敕是当时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每逢皇帝即位或改元,把多年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和矛盾的内容,再颁布实行,称为编敕。敕由皇帝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颁布,不及律稳定,但具有灵活性。不仅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敕,而且有适用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专敕。宋神宗时,进一步肯定敕的地位和作用,改其目为敕、令、格、式,律反而不被重视。宋代的立法制度遂由从前的律、敕并重而进入了以敕代律的新时期。自宋孝宗赵眘时开始,编纂“条法事类”。今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是宋宁宗时行用的一部法典。宋代法令繁多,超越前代,因而法网严密。但也出现皇帝以言废法的现象,尤以宋徽宗时最为严重,所谓内降手诏、御笔手诏,如不奉行或执行迟缓,即以“违制”或“大不恭”论罪。有些权臣也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以至与成法并立。

宋代法律的内容极为广泛,对官民的舆服、官员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赋役等,涉及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内容带有时代的特点。如唐、宋之际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一些变化,宋代法律便明确规定了官户、形势户的涵义及其各种特权,又规定了乡村客户的迁移手续和法律地位等,这些都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条法。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法律正式制订了保护土地买卖的条文。宋代农村租佃关系盛行,地主和佃农之间一般订有契约,佃农违反契约,就要受法律的制裁。有关这类经济法民法等的条文日益增多。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连绵不绝,法律对此作了种种防范和镇压的规定,如严禁民间私有武器,严禁“传习妖教”。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判刑都比前代加重,或腰斩、弃市,或凌迟处死。对于强盗、窃盗等罪,也计赃和情节加重判刑。宋仁宗嘉祐(1056~1063)时,规定对在开封府诸县犯罪者皆判重刑,量刑始有“重法地”和“非重法地”之分。宋神宗时,重法地扩大到河北、东京、淮南、福建等路,还制订了《盗贼重法》。

宋初在朝廷中央设置刑部和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决断全国所申奏的案件,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重大即死刑案件,并主管全国刑法,刑事和民事诉讼,官员犯罪后赦宥、叙复、雪理等事。宋太宗时,在宫中另设审刑院,复查大理寺所定案件,直属皇帝。宋神宗官制改革,撤销此院,恢复刑部原有的复审权。经过大理寺和刑部二审的重要案件,还须经门下省复核,发现不当,即予驳正。中书省还有权作进一步评议。遇重大疑案,皇帝命正、副宰相与御史、谏官、翰林学士等“杂议”,然后决断。有时奉皇帝命令,特设“诏狱”审理重大案件。宋神宗时,依诏立案审判犯人而特设的机构,称制勘院;依中书之命而特设的机构,称推勘院,结案后撤销。地方的司法机构,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复核和审查所属州府判决的案件和囚帐,并经常巡视州县。州一级的司法机构,宋初设司寇院,后改称司理院,审讯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又设州院(或府院、军院),由录事参军主管,职责与司理院相同,另设司法参军,主管检法议刑(判决)。自御史台、大理寺、开封府、临安府以至地方州县,还都设置监狱。宋朝逐步制订出一套严密的刑事审判制度。审行鞫(审)、谳(判)分司和州县司法机构独立审判的原则。县级审判机构有权判决包括杖罪以下诸罪。州级审判机构在元丰前有权判决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案件,元丰后,判决的徒以上案件必须呈报提刑司审复。

宋代对有关田宅买卖、财产继承、婚姻、债负、交易等民事诉讼的期限、裁决等制订了详细的法律条文。如为保证农时,不妨农务,规定地方司法机构以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务限”,停止审理上述案件,到十月初一“开务”后,始行受理。又规定词诉结案的时限,县为当天结绝;如须追问证人,不得超过五天;州府为十天;监司半月。又如规定大理寺判决案件的时限,大事为二十五天,中事二十天,小事十天。(www.xing528.com)

宋代还沿袭唐代,将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但对徒、流刑都附加杖刑。流刑在决脊杖之外,还在脸上刺字或耳后刺环,称“刺配”。宋代又沿用五代旧制,流配犯人发往远恶地区服苦役,称为“配隶”。配隶者附属于军籍。宋仁宗后,增加了凌迟即剐刑,与绞、斩同列为法定的死刑之一。

宋代还有赦免制度,赦免分为大赦(死罪以下者都予免罪)、曲赦(适用于一路、一州等范围)、德音(死、流罪者减刑,其他罪者释放)等。但赦免仅限于一般犯罪,凡属“十恶”之类危害封建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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