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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矾制度及榷矾变更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矾在唐代即已成为国家专利之一,晋州的矾曾设置平阳院以专其利。国家煎炼矾的机构称之为场务,如端拱二年置襄陵芹泉处、庆历二年置晋州炼矾务、临汾县矾场务,以及庆历六年所置襄陵官泉处,都是国家用来煎炼矾的生产机构。宋政府之所以把矾的生产控制在官府手中,正是通过对矾的垄断价格而获得厚利。[32]宋神宗熙宁年间对榷矾制度又有所变更。

宋代矾制度及榷矾变更

矾有白矾、绿矾等的区分,在南方还有所谓的青胆矾和黄胆矾的区分。矾主要充作染色之用,染坊以及家庭煮染都离不了它。矾的产地,北方主要地集中在河东路晋州和陕西路的秦州、坊州,在南方则是无为军的昆山场。绿矾产于北方的河东路隰州和南方的池州、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等地。白矾绿矾的赋入之数总计三百一十万五千八十九斤,总产量要大于这个数字。

矾在唐代即已成为国家专利之一,晋州的矾曾设置平阳院以专其利。五代继承了这一做法,而且为维护这项专利,后周显德二年曾发布这样一道严厉的敕令,“犯矾不计多少,并知情人悉处死”[25]。宋也继承了这项专利,但对后周敕令有所改变,宋太祖开宝三年的诏令上说,如贩幽州矾入界者,“至十斤处死,十斤已下等第断遣;告人获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以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旧条私煎者三斤、盗贩十斤并处死,也改变为按“刮咸煎炼私盐条例十五斤已下等第断遣”,“罪至死者仍具奏裁”[26],从而有所放宽。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又规定了在死罪以下分别杖脊和配役的条文。同茶、盐、酒一样,矾也是通过封建国家的上层建筑的力量,特别是刑法的力量,来维护专利的。

由于矾是国家的一项专利,矾的生产就直接由国家组织和安排。国家煎炼矾的机构称之为场务,如端拱二年置襄陵芹泉处、庆历二年置晋州炼矾务、临汾县矾场务,以及庆历六年所置襄陵官泉处,都是国家用来煎炼矾的生产机构。场务中的生产者,有的是由兵匠承当,如无为军昆山场在天圣二年废置以前,就是由“兵匠煎炼”的[27]。专门煎炼矾的民户称之为“镬户”,官场务中常召募镬户进行炼矾。如隰州场,“太平兴国八年本州牙吏请募工造镬煮矾,输官课,诏从其请”[28]。所招募的工,指的就是镬户。自从同辽夏发生战争,置折博务以广边储,矾的生产形式也有了改变。白矾主要产地晋州,置有折博务,“元定年额钱一十六万余贯,自来许客人入中绸绢丝绵见钱茶货,算请生矾上京重别煎炼后,取便卖与通商路分客人”[29]。这类算请生矾的矾商,同盐商、茶商有其相同的一面,即都向国家算请各种物品;但在根本上又有很大的不同,即矾商算请生矾之后,还要到汴京组织一批工匠把生矾煎炼成熟矾,然后才成为商品到通商路分去货卖的。因此,这类矾商还具有组织生产的作用,亦可能他们自己也煎炼、参加生产。他们同冶户(指其中手工业矿业业户)有相似之处。所以,他们在同封建国家共同瓜分矾匠剩余劳动中,与茶商、盐商也是有不小的差别的。

以上两种生产形式,即或者由封建国家直接组织生产而后出卖,或者由矾商算请生矾向国家承包矾税,究竟哪种形式更有利于生产和有利于国家税收呢?这里不妨就晋州的情况加以说明。

晋州矾的生产采取了上述两种形式。自宋仁宗景祐四年,由杜昇、李庆等六户在晋州折博务入纳茶十万斤、在京榷货务入纳现钱五万贯,算请生矾煎炼出卖,这是一种形式。自庆历元年,河东转运司又由场务置镬自行煎矾,而后直接卖给商人。对这两种方式,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晋州通判荣諲认为,官府自煎自卖为好。他将庆历元年官煎前后的情况作了以下的比较:

从生熟矾产量增长中,荣諲认为,矾完全由官府直接生产,“指挥逐户将煎矾锅镬家事纳官,今后更不衷私重煎,只令晋州炼矾务一面重煎,收办课利”。

另一种意见是由张日用提出并得到欧阳修的支持的。张日用从晋州煎矾务的矾利收入和杜昇等六户在京缴纳的课税进行了比较:

根据这一比较,张日用认为,“炼矾务出卖得钱常少,六户入纳数目常多”,因而应当“废罢晋州炼矾务,一就令在京六户管认年额钱茶”[30],就是说,取消官产官销,而象买扑酒制一样,让在京六户承包矾税。

这两种对立的意见,哪一种较符合客观实际呢?第一种意见虽然考察了生熟矾的增长,但它没有将生矾和熟矾各自增长的情况区分开来,从而掩蔽了官产和六户生产的具体情况。第二种意见区分了晋州矾务收入和六户在京缴纳的课利,一个“常少”,一个“常多”,这也就反映了这两者生产的差别。因为课利税收的增加和减少,一般地取决于矾的生产情况的好坏。很明显,采用后一种意见,即扩大六户承包制或者说买扑制,对矾的生产是有利的。(www.xing528.com)

非常奇怪的是,宋政府所采纳的不是张日用的建议,而是荣諲的建议。这是为什么呢?从下面的对矾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就可得到问题的答案。“晋、汾、慈州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给钱六千;隰州矾驮减三十斤,给钱八百”。这是对镬户产矾的收购价格,即晋州等州矾每斤不到四十三文,而隰州矾斤仅七文。可是“博卖白矾”的价格则是:“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慈州又增一贯五百”;“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驮四贯六百”;零售价格则是,“散卖白矾坊州八十钱、汾州百九十二钱、无为军六十钱”[31]。晋、慈州矾收购价格四十三文、批发价格一百五十三文至一百六十四文与零售价格一百九十二文(此系汾州价,慈州还要稍高一点),它们的比数当是:一比三·八比四·五。宋政府之所以把矾的生产控制在官府手中,正是通过对矾的垄断价格而获得厚利。所以《宋史·荣諲》传上说:“晋城产矾,京城大豪岁输钱五万缗专其利,諲请榷于官,自是数入四倍。”[32]

宋神宗熙宁年间对榷矾制度又有所变更。熙宁三年,知庆州王广渊奏称“河东矾盐为利源之最”,要求在河东、京东、河北、陕西诸路别立矾法,置官提举。朝廷派光禄寺丞杨蟠等“相度利害以闻”。杨蟠等提出:坊州宜君县平台乡自来是产矾的地区,“官司虽尝置场收买,然以民间私矾数多,商人不愿就官算请”。如今准备“招置镬户,令量官所用多少,限定户数收买;其商人所算请,许令陕西州军,此至黄河,东至潼关,并京西均、房、襄、邓、金州、光化军为界,以镬户立为保甲,递相觉察告捕,不得私卖越界至,如违,并依白矾条贯断遣给赏”[33]。这次变更,把坊州的产销区给以划分出来。接着,“矾之出于西山、保、霸州者,则售于成都、梓州路”[34]。而原来的晋、相、矾则行于河东、河北,淮南矾(产地是无为军昆山场)仍行于东南九路[35]。矾的产销区的划分,是加强对矾的生产和销售控制的一个反映,这是熙宁矾利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熙宁年间官场煎炼的成本也大为降低。以昆山场为例。宋仁宗天圣二年废煎矾务,“官自置场收买”,因而对收购价格曾经三次降低,每次降价三十文,减至六十文一斤[36]。宋仁宗以来是从降低矾的收购价格来增加政府的矾利的。熙宁年间,昆山场又由官府自煎自卖,该场矾产量达一百五十万斤,而本钱为一万八千缗,合一·二文一斤。由于成本降低,矾利也就大大增长了。开始变法之时,岁课为三万六千四百缗,以后不断增长,遂以十八万三千一百缗作为新的年额,到元丰六年,增课为三十三万七千九百缗[37]。主管矾事的是发运司,即史书上所谓“以制置茶盐矾酒为事”者也。

元祐更化,熙丰年间无为军昆山场的官榷法改为通商法,每百斤收税五十文,按过去“晋矾给引指住卖处纳税,沿路税务止得验引批到发月日,更不收税”[38]。绍圣以后,基本上又恢复了熙丰之制。宋徽宗大观元年,重又规定河北、河东矾各以二十四万缗为额,淮南则罢官榷行通商,以九万缗为额。政和二年,“东南九路岁买矾依熙丰旧法,九路官般去出卖”,仍按绍圣敕“令发运使管认淮南旧额为三万三千一百贯,起发上京,以助经费”。[39]。政和三年,因矾利实收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额,削减为十六万缗。之后,又按照榷盐中的对带法循环法变更榷矾。不从生产下手,单靠官府控制流通领域牟取矾利,对矾的生产是不利的。

南宋矾引制度则继承了宋徽宗时的一些做法,以榷卖务主管矾引买卖。南宋产矾地主要是无为军昆山场和信州铅山场。建炎三年,经黄潜善奏请,许可商人贩淮南矾入东南诸路,到行在临安、镇江府和建康府三榷货务输钱[40]。原来无为军的祖额是一百二十万斤(这可能是绍圣或大观年间的年额),现定为六十万斤,“入纳金银见钱,算请钞引,般贩指〔定〕州县货卖”[41];“每百斤为大引,输引钱十二斤,头子市例顾人工墨钱二百七十六〔文〕,又许二十斤勿算以优之。五十斤为中引,三十斤为小引。引钱及加货以是为差”[42]。因商贩利小,请算不多,绍兴八年六月淮西运判李仲孺要求每引自十二贯减为十贯,每斤自一百二十文减为一百文,以便“招诱发泄”[43]。绍兴十四年又增价,每引一千,每斤十文[44]。昆山场因系“民间自煎,官置场买纳”,原来的收购价格每斤十三文至二十文,到绍兴十四年十一月“于旧价每斤二十文上增添十文,通作三十文省收买”[45]。因此每斤可得利八十文,每年矾利为四万多缗。到绍兴二十九年,便以前五年总收入的平均数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贯,作为淮南矾的岁额。

信州铅山场所产青胆矾和黄胆矾,则由官务自己煎炼,其中十分之四作为工本费,十分之六归榷货务掌握,也由商人算请。按照绍兴年间的规定,抚州矾每斤价钱一百二十文省,土矾三十文省。铅山场产矾质量较高于抚州场,青胆矾每斤一百五十文,而黄胆矾则八十文一斤。同时还按照昆山场白矾例,一百斤作为一引。矾引也是由太府寺交引库印造的[46]。抚州、铅山场的矾规定的数额远低于昆山场。据绍兴十二年六月榷货务的奏言,铅山场煎炼的青黄胆矾一万一千三百余斤。又据同年十二月户部奏言,榷货务契勘铅山场于七月十六日总收青胆矾为三万六百五十五斤、黄胆矾八千三百八斤[47],大约为昆山场的十五分之一,因而矾利也不过是昆山场的十五分之一,即每年三千缗。南宋矾利总收入约四万五千缗,较北宋下降了不少。即使矾利不厚,南宋政府也不肯轻易放过。

正像官盐竞争不过私盐一样,官矾也竞争不过私矾。如北宋天圣五年司农少卿李湘的奏言中曾经指出:“晋、慈州矾铺户多杂外科煎炼,致官矾积滞,货卖不行。”那末,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为了官府的矾利,便利用行政命令的力量,“诏禁止之,其产私矾坑窟牢固封塞,觉察犯者,许人告。”天圣十年,又因“杭州民陈爽往信州市土矾二千斤”,江淮发运司要求“别立刑名,并下信州封矾坑,以禁私鬻”[48]。由此看来,国家的专利制度,对矾的生产起了阻碍的作用,因而这样的制度是应当批判的。尽管矾利不大,但两宋一直顽固地奉行这个制度。矾利在北宋神宗时达到三十三四万贯,占国家货币总收入不过千分之六。南宋收入不过四、五万贯,所占比数还要小。但一般地它同香药的收入一起合计,因此在国家财政结构中的比数就增大了。据绍兴六年八月榷货务的统计,三榷货务岁收达一千三百万缗,“大率盐钱居十之八,茶居其一,香矾杂收又居其一焉”[49]。绍兴二十四年三榷货务的收入是:盐钱一千五百六十六万五千六百一十五贯四百三十文,茶钱二百六十九万四千四贯五百七十文,香矾钱一百九万九千一百八贯六百八十五文,杂纳钱一百二十万八千七百六十二贯五百一十四文。香矾钱仍占三榷货务收入的百分之一〇,而在南宋财政收入(货币)中约占百分一·四至一·六,为数也不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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