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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和茶法及其重大变更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崇宁到政和,是宋代茶法发生重大变更的时期。宋徽宗——蔡京集团为扩大国家对茶利的占有,对嘉祐四年以来的通商法是极为不满的。所在茶场收购买卖当地茶货。这项茶法实行了三年,到崇宁四年蔡京集团再度进行了变革。政和二年,蔡京集团对茶法作了第三次变更,旧史上说这次变更是对茶法的“大增损”,这就是所谓的“政和茶法”。

宋代政和茶法及其重大变更

从崇宁(1102—1106年)到政和(1112—1117年),是宋代茶法发生重大变更的时期。宋徽宗——蔡京集团为扩大国家对茶利的占有,对嘉祐四年以来的通商法是极为不满的。崇宁元年,这个集团提出,自乾德二年在江南诸路实行榷茶,“至祥符中岁收息五百余万缗(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180],可是自庆历以后,榷法渐坏,而行通商法之后“客人园户私相贸易,公私不给,利源寝销”,年入不过八十余万[181],因此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榷法,对前此行通商法的产茶地实行这一变更。这次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1)将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州军产茶,依旧禁榷,于产茶州县随处置场,官为收买[182]

(2)设立诸路措置茶事官司,荆湖南路置司于湖南,湖北于荆南府,淮南扬州,两浙于苏州,江东于江宁府,江西于洪州。诸产茶州设置的茶场是:蕲州有蕲州、蕲水场,寿州霍山、开顺口场,光州光山、固始场,舒州州治、罗源、太湖场,黄州麻城场,庐州舒城场,常州宜兴场,湖州州治、长兴、德清、安吉、武康场,睦州州治、青溪、分水、桐庐、遂安场,婺州州治、东阳、永康、浦江场,处州州治、遂昌、青田场,苏州州治,杭州州治、越州州治、上虞余姚、诸暨、新昌、剡县场,衢州州治,台州州治,温州平阳场[183]。所在茶场收购买卖当地茶货。

(3)各茶场均有茶本钱,茶本钱计有度牒二千道、末盐钞二百万贯、诸路封桩钱四十万贯,共计三百万贯[184]

(4)各茶场将所辖园户姓名登记,产茶由官府直接收购,“更不与人户税上科纳,禁客人与园户私相交易”;“园户自前茶租折税仍旧”[185]

(5)“勾集园户,籍会户数,酌量年例所出,约人户可卖之数,年终立为年额”。

(6)“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186]

(7)“余悉听商人于榷货务入纳金银缗钱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

(8)“商税自场给长引,沿路登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

这项茶法实行了三年,到崇宁四年(1105年)蔡京集团再度进行了变革。这次变革是简化征榷的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各州县所置茶场,商人直接到产茶州县或京师请长引或短引,并直接向园户购买,但必须到官府“抽盘”检查之后,“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长引可以到其他各路贩卖,期限为一年;短引限于本路,为期一个季度[187]。为使商客到各地贩茶,“诸路旧例原无加饶耗茶去处,并依江东例加饶一分”[188]。“逐路重别立到息钱多寡不等”,“每斤各量添一十文”,“其见纳息钱不及一十文者,并只对数增添”,“内元买价小,搭息多,即不得过元买价一倍”[189]。经过这番变更,诸路茶息为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九百余缗,榷货务两年所得茶钱一百十八万五千余缗,每年茶利达到一百八十四万余缗。

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集团对茶法作了第三次变更,旧史上说这次变更是对茶法的“大增损”,这就是所谓的“政和茶法”。它的主要条目和内容是[190]

(1)除汴京是官卖水磨茶的地分外,其余开封府畿、京东西、河北、河东、淮南、两浙、荆湖、江南、福建、永兴军、鄜延、泾原、环庆等路,都是客商贩卖南茶的地分,同时也可以到汴京,与水磨茶并行,其他各地水磨茶都废罢。

(2)撤除京城的比较铺,在京置都茶务,专管供进末茶和有关事务

(3)“诸路茶园户,官不置场收买,许任便与客人买卖”,但必须到所在州县“投状充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买卖”。

(4)客人贩茶须有茶引,茶引由太府寺以厚纸立式印造,并书写当职官的姓名,“置合同簿注籍讫,每三百道并籍送都茶务”以备用。(www.xing528.com)

(5)“客人许于茶务买引,指定某州县买,往所指处任便货卖”;“客贩茶并于茶务请长短二引,各指定所诣县住卖,长引许往他路,短引止于本路兴贩”;“客人请到文引更不经由官司,许径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191]

(6)“客请长引,每引纳钱一百贯,若诣陕西路者,加二十贯文,许贩茶一百二十贯;短引二十贯,许贩茶二十五贯”;不许到非指定地区出卖,否则按私茶法科罪;“不请引而辄贩者,加私茶法一等”;“若引外增数搭带,或以一引两次行用,若逾限不申缴者,罪赏准此”;“印茶引辄私造者,依川钱引法赏钱三百贯,已成、未行用,减一等”。

(7)“客请引贩茶,许自陈乞限,长引不得过一年,短引一季,于引内批书所至州县,卖讫批凿”,并至茶务缴引务官“对簿销落”;“客贩长引茶至所指处余限未满,愿入别州县住卖者,经所属批引前去,卖讫缴引”;“客引逾限不缴,……追人并引赴务,依法施行”。给限是按里程远近规定,“不及十程限五日”,“二十程以上限十五日”,“如去住处卖二十程给限三十五日”。[192]

(8)“应客贩茶地分,而诸色人辄以茶侵越本地分者,罪赏如私茶论,已至而未卖者减一等”;“客人引违限一日笞一十,三日加一等,至徒一年止”;因故可以申请展限,“不得过一季”,逾展限者,罪同。

(9)“茶园户随地土所出,依久来分为等第,即不得以上等为中等,以次等为上等,……违者杖一百”;“州县春月,园户茶出时,集人户以递年所出,具实数卖价,县申州,州验实,以前三年实直与今来价具实封申户部,下茶务照会;若平价不实,虚抬大估者,杖一百,受赃者以盗论,赃轻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许客赴诉”。

(10)“客人赍引辄改易,徒一年,若添减斤重、日限者,加二等”;以“水火盗贼”而损失者,“并随处经所属自陈,验实召保,赴茶场再请买”;“客人请引须正身,若亲人正身赴场,不得假请他客,借人或倩之者各杖一百”。

(11)“客人赍引贩茶,所至州县,若商税市易务堰闸桥镇栅门,辄邀阻留难,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二等,三日徒一年,又三日加一等,至徒二年止;吏人公人并勒停,永不叙;即受财者以自盗论赃,吏人公人配千里”。

(12)腊茶旧法不许通商,“并许客人依草茶法兴贩”。

(13)为避免过去走失税课,“今后客茶笼篰并用竹纸封印,当官牢实粘系,不得更容私拆;如擅拆封及擦改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三十贯”;“客人于园户处买到茶,并令园户于引内批凿的实色号、斤重价钱,于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今后盛茶笼篰,“长阔尺寸并笼叶斤重,分为二等、一百三十斤为限制造,用火火印熏记题号,降付市易税务收掌”,“令客人收买盛茶,候装到茶令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不许用私笼篰;每只除工费外,不得过五十文,以所卖息钱充工料之费。

(14)“系籍园户,客无引而辄自卖,若私贩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贯;已贩者,依私茶法;不系籍而与客买卖者依此”!

(15)“产茶并通商路分茶事,并令盐事司管干,无盐事官处,从朝廷专委官管干”。

从崇宁到政和的十年间,蔡京三次变更茶法,第一步恢复宋初的官榷法,第二步又废除了官榷法,第三步又改变成为以加强国家茶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政和茶法。这说明了蔡京集团对茶法变更是极其卖劲的。其实,政和茶法是综合了宋初以来的征榷法和通商法,在管理制度上大做文章,使其更加严密和更加完备,因而史学家们不得不承认:“茶事益加密矣”[193]。它和同时的盐法一样,都以“引”(或“钞”),作为它的标志,称引法或钞法。政和茶法的特点即在于此。政和茶法继承了通商法,既不干预茶的生产过程,又不切断商人同生产者和茶叶所有者之间的交换、贸易,这是对官榷法的否定。但是,政和茶法同时继承了而且更进一步地发挥了征榷法,一方面加紧了对园户的控制,从固定的专业化的户籍的管理,到每家园户茶产量和质量的登录,以及允许园户到外地贸易,这样便把园户纳诸封建国家专榷的轨道上,从而有利于封建国家在分配茶叶生产过程中的剩余劳动方面获得更多的好处。另一方面,政和茶法又制订了一套严密的制度,加强了对商人的管理和约束,从合同场到茶引,即使是盛茶的笼篰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便把茶商纳诸封建国家专榷的轨道上,借以保证封建国家在茶利的分配上获得最大的份额。政和茶法不但对南宋有极大的影响,对后代的榷茶制度也有不小的影响和作用,因而是极为值得注意的一项制度。

蔡京集团之所以十年之内三易茶法,而且是从根本上对榷茶制度进行了变更,在于他们立足于“利”字上。据《宋史》记载,从政和二年政和茶法到政和六年的四年多,受息一千万缗、茶增一千二百八十多万斤[194]。李心传称,政和改茶法,“岁收息四百余万缗”[195]。“责土产于园户,收引息于商人”[196],蔡京集团的茶利就是根植于这个基础上。但是,在搜刮、攫占这些茶利时,充分表现了它的残酷性。由于立足以利,“掊克之吏,争以赢羡为功,朝廷亦严立比较法,州县乐赏畏刑,惟恐负课”,争先恐后地增加茶课。甚至在一些非产茶区如陕西诸路,也有增课之说,“奉行十年,未经立额,岁岁比较,第务增益”,“州县惧殿,多前路招诱豪商,增价以幸其来”,“故陕西茶价,斤有至五六缗”[197],用提高茶价的办法,以增加茶课,得到朝廷的奖赏。在茶产地,“昔时晚春采造,谓之黄茶,每斤不过三二十钱,故细民得以厌食。今买引之直已过数倍矣,未有茶也,民间例食贵茶,而细民均受其害”。这就是说,在产茶区看来连秋老黄叶也得不到,也要食用高价茶,吃亏的是消费者,特别是贫苦的消费者。茶引多是抑配的,“盐钞茶引类多抑配”[198],“行法初,裒刻之吏,以配买引数多为功,苟冒恩赏。今以岁课最高为额,上户有敷及数十引者,一引陪费无虑十数千,则人不易供矣”,同配卖盐一样,一部分居民也受到配卖茶引的勒索。在这样的情况下,贩卖私茶日益成为严重问题。为根究私茶,便要求“根究来历”,“盗贩者皆无赖小民,一为捕获,则妄引来历,以报私怨。官司不敢沮抑,追呼蔓延”,以至株连甚众[199]。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蔡京集团对茶法的变更,使国家财政也受到不小的影响:“祖宗之时,茶、盐之利在州县,则州县丰饶;崇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其后悉归于御府以为玩好宴游赐予之物,则天下利源竭矣!”[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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