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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快速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快速概述

一、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双方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命令,处于从属地位。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的分类

对劳动合同分类,理论上按照不同标准有很多分类,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就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2)按期限的不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按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4)按劳动合同存在形式不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主要体现为: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的内容表达具有同等效力的意志。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3.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在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规范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前,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要约(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和承诺(接受建议)两个阶段。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通过平等协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所达成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有以下内容: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也称为法定条款。只有完全具备这种条款,劳动合同才可依法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的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商业保密条款等。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是合同签证公证之日。

2.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立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体制,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亲自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亲自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义务转给他人代为履行。

(2)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在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互有请求权,以保证劳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3)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分割履行各项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之外,还必须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精神,积极对待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相互协作,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它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定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因健康状况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在劳动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和救灾的;发生短期停工的;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调动从事其他工作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法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www.xing528.com)

②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③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决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和反对强迫劳动而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有以下几种:

(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放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然而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也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违约金等。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因对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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