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概述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劳动合同法立法概况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建立的前提条件,而应依据用工之日这个事实。

知识链接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明确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特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分配,突出表现在不仅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合同内容,更强调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内容和形式的限制性规定,如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严格要求。

3.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一般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的完成不是一次性交易,而是劳动者持续付出劳动的继续性过程,即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如此。这种连续性决定了劳动合同难以回溯,即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4.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在签民事合同的时候,只要合同的内容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不侵害第三者的利益,基本上都不受国家的干预。但是劳动合同却不同,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但是他们在约定合同内容时不得违反劳同合同法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法立法概况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为《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全国陆续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为此,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链接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

(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知识链接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1.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予以遵照和执行的劳动行为准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其参与协调的三方主体分别是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如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组织),三方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