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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经济法快速导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有所改变,但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方式仍显得单一,影响了城市公共投资效率。(二)城市公共投资的法律规制基于城市共同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例如: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确城市公共投资重点与投资方式等。

城市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经济法快速导读

(一)城市公共投资概述

在城市里,公共投资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供气供暖等方面。可以说,一个现代城市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充足程度。

我国城市的公共投资在数年来的发展中取得辉煌成就,但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单一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形成由政府作为城市公共投资唯一主体的格局。鉴于我国大部分城市,特别是西部中小城市财力吃紧,原有的城市公共基础较为薄弱,严重影响了这些城市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近年来,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有所改变,但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方式仍显得单一,影响了城市公共投资效率

2.投资结构欠合理

城市公共投资理应与市民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近年来一些城市公共投资过于向城市开发区经济类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并出现了“高端公共工程”过度增长倾向,而弱化了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环境治理等非生产性、人文性公共投资,过于重视市政基础设施,而忽视了社区经济社会基础建设,造成公共投资比例严重失调,致使市民整体生活品质的提高未能与国家经济高速增长同步。

3.投资主体异化严重

今年不少地方政府利用可支配的资产重组或组建了新的项目公司,再利用公司向银行借款,无疑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快了城市的公共投资步伐。但也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导致城市基础设施数量与规模与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错位,城市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超前消费严重;二是新的金融不良资产的出现乃至堆积,导致政府的支付危机与诚信危机。(www.xing528.com)

(二)城市公共投资的法律规制

基于城市共同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例如: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确城市公共投资重点与投资方式等。

案例8-7

发改委批复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规划

为适应深圳市经济社会和重点区域的发展需要,促进区域交通一体化,加强原特区内外联系,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综合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客流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发改委发批复,原则同意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建设6号线支线、12号线、13号线、14号线、16号线共5个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为1344.5亿元,其中:资本金约占50%,共计672.25亿元,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模式解决。

(以上资料来源:《证券时报》,2017年7月12日)

请问:城市公共投资法律该如何在城市公共投资中起规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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