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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经济法实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如下特征:

(1)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依合伙协议而成立。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能设立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还包括其他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经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确立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缴付出资是其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基础。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中的原始部分,它反映了合伙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关系到合伙企业的资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内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中,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也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区别,便于他人与其进行经济往来活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既然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有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才能正常进行,也才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

(2)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实际缴付出资。

(3)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以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以上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企业独立所有,而是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共同共有的性质决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合伙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合伙人退伙。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合伙人的相对固定是合伙企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会导致合伙人的变动和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因此合伙企业法虽允许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其转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没有其独立所有的财产,其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与合伙人完全分立,因此合伙企业不设立专门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而只能赋予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1.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范围,合伙人在其权利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其权利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企业事务的监督

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进行监督是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问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做出决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的义务。除了这些义务之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具体来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范围,合伙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也享有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属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关系,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主要有自愿退伙(又称为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形式。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又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声明退伙。

①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是指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是指根据退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①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②除名退伙。除名退伙也称为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①退伙财产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②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地减去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对合伙企业责任的分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对退伙人的损益分配。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分配应当以合伙企业财产减去合伙企业债务之后的剩余为限,即首先应当偿还合伙企业到期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按平均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特定的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载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www.xing528.com)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入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入伙、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合伙人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结果是合伙企业终止,但从合伙企业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企业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的关系。

1.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二是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其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三是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与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清算结束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将应当归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法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清算人未按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人违反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基本训练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2)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4)简述退伙的原因及其分类。

(5)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6)简述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顺序。

(7)试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

【案例分析】

(1)张某、李某、王某、马某四人商议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李某、王某每人出资10万元或相当于10万元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马某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张某和马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李某和王某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设立后,张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王某个人在与刘某进行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刘某便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张某、李某、马某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刘某。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①张某、李某、王某和马某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②合伙企业可否接受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

③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财产后,王某是否应退伙?

④当法院将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刘某后,刘某是否当然成为新的合伙人?

(2)A、B、C、D四个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10万、5万、5万,共40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占50%,B占25%,C、D各占12.5%。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以后,A、B、C、D决定解散合伙企业,负债情形如下:①应该拨付清算费用10万;②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10万;③欠税款10万;④欠乙30万。

现在查明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140万,对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应该按什么顺序、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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