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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不规范、责任人签署不全及其他规范违约问题的解决办法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87:钻孔原始记录不规范,责任人签署不全。违反《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第14.1.7条、第14.2.4条关于原始记录责任人签署的规定。对于钻进深度和岩土层分层界线的量测精度,陆域最大允许偏差为±0.05 m,水域最大允许偏差为±0.2 m;每钻进25 m和终孔后,应校正孔深,并宜在变层处校核孔深;当孔深偏差超过规定时,应找出原因,并应更正记录报表。

原始记录不规范、责任人签署不全及其他规范违约问题的解决办法

问题87:钻孔原始记录不规范,责任人签署不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第14.1.7条、第14.2.4条关于原始记录责任人签署的规定。

【处理措施】钻探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使用的钻进方法、钻具名称、规格、护壁方式;

②钻进的难易程度、进尺速度、操作手感、钻进参数的变化情况;

③孔内情况,应注意缩径、回淤、地下水位及冲洗液位及其变化情况;

④取样及原位测试的编号、深度位置、取样工具名称及规格、原位测试类型及其结果;

⑤异常情况,如卡钻、掉钻等。

钻孔终孔时,钻探机(班)长、记录员及工程负责人或检查人应在钻探成果资料上签名。

问题88:钻进回次进尺偏大,钻孔深度及分层界线量测精度不规范。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9.2.4条,《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 87—2012)第5.2.3条,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043—2016)第5.3.4条关于钻进回次进尺、分层深度和钻孔深度的量测精度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在黏性土中,回次进尺不宜超过2 m;在粉土和饱和砂土中,回次进尺不宜超过1 m,且不得超过螺纹长度或取土筒(器)长度;在预计的地层界线或重点探查部位,回次进尺不宜超过0.5 m;采取原状土样前用螺旋钻头清土时,回次进尺不宜超过0.3 m。

在岩层中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心管长度;在软弱岩层中,回次进尺不得超过2 m;在破碎岩石或软弱夹层中,回次进尺应为0.5~0.8 m。

对于钻进深度和岩土层分层界线的量测精度,陆域最大允许偏差为±0.05 m,水域最大允许偏差为±0.2 m;每钻进25 m和终孔后,应校正孔深,并宜在变层处校核孔深;当孔深偏差超过规定时,应找出原因,并应更正记录报表。

问题89:对变动勘探点设计位置与实际位置未进行复测。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 87—2012)第4.0.1条和第4.0.3条,《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043—2016)第5.3.2条关于钻孔位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受场地地形地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影响,原定的勘探点无法施钻需要移位时,应对移位后的勘探点重新测量其坐标和高程,并将实际勘探钻孔位置标明在平面图上。在陆域,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0.50 m,高程允许偏差为0.10 m;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0.25 m,高程允许偏差为0.05 m;在水域,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宜为2 m,高程允许偏差为0.20 m;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宜为1 m,高程允许偏差为0.10 m。

问题90:勘察技术委托书中工程特征信息不完整。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1款(强制性条文),《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 T 72—2017)第3.0.4条,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043—2016)第4.4.1条第1款关于拟建物工程特征信息的规定。

【处理措施】勘察技术委托书是勘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勘察技术委托书应详细反映拟建工程特征。房屋建筑应包括拟建物及场区的地面整平高程,建筑物的性质、规模、重要性、荷载、结构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尺寸和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内容。道路工程应包括道路标准长度、标准路幅宽度、道路重要性等级等内容。桥梁工程应包括桥梁长度、宽度、桥梁类型、跨度等内容。隧道工程应包括隧道长度、断面尺寸等内容。当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技术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勘察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拟建工程特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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