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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土地志:耕地开垦费管理与使用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自治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耕地开垦所需的业务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缴入本级耕地开垦费专户总额中按5%的比例解决。2001年11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精神,按照《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拆迁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耕地开垦费为每亩5000元至

广西通志.土地志:耕地开垦费管理与使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01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补充耕地未达到所占用的耕地同等数量和相当质量的,必须向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缴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委托地区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地区或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并于每月底前全额上缴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先补后占”的,在申报用地报件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根据开垦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向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差额开垦费;“先占后补”的,经批准后,在申报用地时,应先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按权限范围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复核确认文件或验收合格证书,落实占补挂钩的耕地数量及资金来源渠道证明,申请返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金额;无能力开垦耕地或开垦耕地质量不合格的,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开垦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一组织异地开垦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按附表所列的标准,或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规定自行开垦耕地的,新开垦的耕地经有关单位验收确认后,按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自治区规定的耕地质量平衡标准进行结算,拨给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耕地的质量差价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用于新的耕地开发整理和地力培肥的投入。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是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及管理支出;单位、个人开垦耕地、整理耕地的补助;耕地开垦整理专项规划支出;其他与耕地开垦相关的业务支出。

耕地开垦费拨款程序是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将款拨付给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范围签订补充耕地合同。合同应明确补充耕地的位置、种类、数量、质量、灌溉设施、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约定的方式和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开垦预算总额分批次拨付耕地开垦费:开工时拨付30%,工程实施过程拨付30%,其余部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再根据新开耕地的质量进行结算。

自治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耕地开垦所需的业务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缴入本级耕地开垦费专户总额中按5%的比例解决。耕地开垦业务费主要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管理,包括耕地开垦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耕地保护、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每季度拨付一次。

表4-2-2 2001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注:属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按桂政发〔2000〕39号文件执行。(www.xing528.com)

2001年6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耕地开垦所需的业务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缴入本级耕地开垦费专户总额中按5%的比例解决”的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5%的耕地开垦业务费按如下比例分配:县(市)上缴的耕地开垦费,其中2%作为业务费下解到上缴耕地开垦费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1%作为业务费下解到该地区(不含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不含辖县)上缴的耕地开垦费,其中2%作为业务费下解到上缴耕地开垦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解后余下的业务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在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耕地开垦业务费中,按全自治区上缴耕地开垦费总额的1%的比例安排给广西土地整理中心用作耕地开垦业务费。

各市、县(市)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缓缴耕地开垦费的,耕地开垦业务费以实缴数总额按该比例下解。由国家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业务费一律不下解,全部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2001年11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精神,按照《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拆迁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耕地开垦费为每亩5000元至8500元;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为20元至80元每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区外为20元至70元每平方米。

使用耕地单位“先补后占”,经验收合格的,不收耕地开垦费;如开垦的耕地的质量与其占用耕地的质量不相当的,只收质量差部分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先补后占”的,先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用地单位。

2001年11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和耕保处组织了2个督查组,分别对已拨耕地开垦费的河池市、马山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武宣县、上思县、兴安县、隆安县等部门单位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在1999年至2000年上半年开垦的耕地,多属组织群众筹工筹劳开垦,实际对开垦工程投入较少,有的不按《广西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其中专款没有专用,下拨经费有些县用于非耕地开垦的项目,如借用、调用、挪用等现象;下拨经费未能及时上马新的开垦项目;财务监督不够健全。根据存在的问题,为确保耕地“占一补一”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加强对全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规范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贯彻落实《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精神,按照《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委托地区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地区或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耕地开垦费专用票据。严格按照《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禁止一切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建设项目预拨的开垦费投入开垦的,耕地开垦整理项目支出的范围主要有:耕地开垦、整理项目施工单位直接工程施工费、施工单位的间接费、施工单位利润和税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及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整理专项规划支出。

施工单位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施工单位工程利润和法定税金,利润是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计算公式:(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费率(3%)。项目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掌握使用。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掌握使用。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掌握使用。

耕地开垦费按项目预算分期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开工时拨付30%,工程实施过程中拨付30%,其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新开耕地的质量结算后拨付。

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0年开垦的新增耕地,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与建设项目挂钩的,经核算回拨的耕地开垦费,仅限用于滚动开垦新耕地或用于对原挂钩的开垦项目进行整理,提高耕地质重等项目支出,不得用于非开垦耕地开支。

200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自治区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于2001年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督促占用耕地单位及时、足额缴交耕地开垦费。不按规定缴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2003年至2005年,耕地开垦收入是126091.26万元,其中:2003年42548.36万元,2004年45762.64万元,2005年3778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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