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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水运规费征收与使用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征收运管费总额的30%上缴给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征收、集中的运管费总额的20%上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自治区集中的运管费总额的1%上缴自治区交通厅。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调整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标准。

广西通志:水运规费征收与使用

1991—2005年,广西征收的水运规费的费种有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检验费、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引航费、船舶建造基金9项。其中,船舶建造基金和广西港口建设基金于1993年开征,1999年停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1992年开征,2007年6月8日停征;水路运输管理费1990年开征;航道养护费1982年开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要求,2项收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水路运输管理费

1988年,《广西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不论国营、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和个体(联户),不分专业、副业,凡在通航水域中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含旅游、拖带、竹木排筏、砂石运输)、港口装卸搬运、船舶修造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

征收标准:凡能正确考核营业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个体(联户)和港口装卸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计征水路运输管理费;凡难以考核营业收入的,按吨(座)位定额计征,客船每座位1元/月(跨自治区运输)、0.6元/月(区内运输),机动货船每载重吨0.7元/月(跨自治区运输)、0.5元/月(区内运输)。

1990年,交通部、财政部发布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运管费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营运(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广西为扶持水运企业的发展没按规定调整。

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广西未调整,仍按营运(营业)收入的1%征收。

水路运输管理费由各地(市)航务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统一上缴、比例分成、分级管理、收支分开、专款专用的办法。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征收运管费总额的30%上缴给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征收、集中的运管费总额的20%上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自治区集中的运管费总额的1%上缴自治区交通厅。

水路运输管理费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分成留用部分作为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

1991—2005年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情况

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适当集中资金,尽快改变广西交通航务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内河,沿海的港口、码头、锚地、自然坡地经水路起运至区内、外省(市)、港澳地区及国外的货物和旅客,及由外省、自治区、市、港澳地区及国外经水路运抵广西区境内内河,沿海的港口、码头、锚地、自然岸坡的货物和旅客,均应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不分货物种类,按运价计费吨计征,每吨公里征收0.01元;旅客按客票运送里程计征,每人公里征收0.01元。凡不按规定日期缴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除按规定补缴外,每迟缴一天,处以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港口配套设施建设、客运站房建设、航道建设、符合水运技术进步和运力发展政策的船舶更新改造及新技术开发、水上安全设施。

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是征收单位,各航政所、站,港务监督是征收的执行单位,各港埠企业,港务所、站,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航运管理所、站及码头的经营者是代征单位。

1998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交通部门的“航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漓江交通基金”统一改名为“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000年,国家对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广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各港航监督处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划归交通部广西海事局,从2001年9月1日零时起,原由各航政所、站,港务监督负责征收的水路客货运附加费改由各船舶检验处、所负责征收。

1992—2005年自治区水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情况

航道养护费

1982年,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养河费征收率的通知》,国营水运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6%征收,社会运输船舶按每月每马力1.5元征收,非机动船按总吨0.45元/月吨征收。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养护费的征收管理步入法定的轨道

1989年,广西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企业按营运收入的6%征收,社会运输船舶按2.5元/马力月征收,非机动船按总吨0.5元/月吨征收。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该办法对建立稳定的航道管理与养护经费渠道、规范航养费征收行为、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调整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标准。

(一)能准确反映运输收入的船舶,按运输收入6%计征。

(二)不能准确反映运输收入的船舶,按以下标准征收:

1.跨省运输和从事本自治区通航水域内运输300公里以上(含300公里)的货船,按每载重吨每月4元征收(拖轮按每月每千瓦4元征收)。

2.本自治区通航水域内运输300公里以下的船舶,按每载重吨每月3元征收(拖轮、挖沙船、工程船按每月每千瓦3元征收)。

(三)客运船舶按每客位(座位按每3个座位换算1客位)5元征收。

自治区交通厅是航道养护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是征收和管理单位,航道养护费具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直属的各港航监督处负责征收,各港航监督处和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授权代征的单位是征收执行单位。

2001年9月1日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广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各港航监督处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划归交通部广西海事局,航道养护费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直属的南宁柳州梧州贵港、桂林、北海船舶检验处征收。

航道养护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其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1—2005年自治区航道养护费征收情况

船舶检验费

船舶检验费是船舶检验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向船主收取的一项费用。

广西船舶检验机构原与港务监督管理合署办公,2000年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广西船舶检验机构设立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北海6个船舶检验处,负责自治区船舶检验业务。

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www.xing528.com)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1993年,国家物价局出台《关于调整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对船舶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关于调整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随着广西航道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水运事业的发展,船舶运力、数量、吨位逐年增长。广西各船舶检验机构抓住机遇,加强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引入和推广了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船舶检验手段,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船舶检验费属预算外资金,各船舶检验部门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全额上缴自治区交通厅,交通厅根据各单位经费预算返拨征收费用。

1991—2005年自治区船舶检验费征收情况

船舶港务费

船舶港务费是港务监督机构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也是港务监督机构规费征收中的主要费种,专项用于港务监督机构的事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0年,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联合发布《内河港口费收规则》,一般船舶的船舶港务费按每进出港一次每净吨0.15元征收,对短途船舶按每月每净吨1.2元计征。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每净吨(马力)0.47元;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1994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及国家计委《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收费标准为: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拖轮马力)0.71元。

2001年5月1日后,船舶港务费由广西海事机构负责征收。

1991—2000年自治区船舶港务费征收统计表

船舶建造基金

船舶建造基金又称船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适当筹集资金,向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建造(购置)基金,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船舶交通建设基金的主管机关,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是征收单位,各地、市、县航务(运输)管理处(所)是征收执行单位,基金全额上缴自治区交通厅。船舶建造基金于1993年7月1日开征,1999年停征。

1993—1998年自治区船舶建造基金征收统计表

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1993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广西对外开放口岸的北海、防城、梧州、柳州、贵港港务局列入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

同年,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广西港口建设费由交通部批准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航管理机构代征。受交通部委托,防城、北海港务集团负责代征本港的港口建设费,代收的港口建设费直接上缴交通部。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二)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海港及南京以下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三)集装箱货物: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长江港口按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空箱不征。

1997年,财政部、交通部为调动代征代收单位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分别出台了《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部委托代管的港口征收的港口建设费继续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按当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总额的50%返还有关港口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港口基础设施、港口技术改造、水上过驳措施等项目的建设。

2005年,交通部、财政部鉴于国家又陆续批准了部分对外开放港口,出台《关于在黄骅等对外开放港口开征港口建设费的通知》,广西的钦州、江山、企沙、石头埠港列入范围,自治区交通厅为港口建设费的代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为港口建设费代征的管理单位。钦州、江山、企沙、石头埠港港口建设费由钦州、防城、北海港口(务)管理局(处)负责征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征。

港口建设费属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交通部,代征单位可按代征的港口建设费征收额计提5‰的手续费。

1993—2005年自治区港口建设费征收情况

引航费

引航费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外部分)》规定费率标准执行,收费标准:①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内贸部分)引航费按每净吨(马力)0.2元,对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或超出港口引水锚地以外引航的,另外按标准加收相应的引航费;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外贸部分)引航费按每净吨(马力)0.5元,对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或超出港口引水锚地以外引航的,另外按标准加收相应的引航费。广西沿海3个引航站从2004年9月起相继成立,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引航站成立后,引航收费严格按标准执行。引航费收入主要用于引航机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补贴、津贴等)、设备购置、教育培训、运营管理等,如有节余的应当仍然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或维护。

2004年8月以前,引航站属港口企业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不便统计引航费收入。2004年9月,钦州港引航站从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离,隶属钦州市港口管理局。北海和防城港引航站于2008年6月完成引航管理体制改革,隶属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此,引航费收入从2005年起开始有较全面的统计。2005年,引航费共收入1370万元。

广西港口建设基金

广西港口建设基金又称广西港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广西港口建设,对进出广西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除北海、防城港外)的货物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港口建设基金,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港口建设基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是征收单位,各航管部门是征收执行单位,各港埠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码头的经营者是代征单位。基金全额上缴自治区交通厅。广西港口建设于1993年7月1日起开征,1999年停征。

1993—1999年自治区港口建设基金(区内)征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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