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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设计需符合消防规范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防规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防火隔墙和0.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车库设计需符合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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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 住宅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4-3 防火卷帘安装节点

图4-4 疏散楼梯的防火隔墙设置示意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2 防规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 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 防规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 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 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 防规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 防规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 防规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7 防规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8 防规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9 防规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 h。

10 防规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防火隔墙和0.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防规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 防规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 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13 防规6.4.4(节选)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4 防规6.4.14(节选)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 h。

15 防规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6 库防规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17 库防规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18 库防规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19 库防规5.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0 库防规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 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21 库防规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22 库防规5.2.5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23 库防规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卷帘。

24 库防规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25 库防规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6 库防规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27 库防规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 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28 墙体3.3.6

预制隔墙板材物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应满足相应的建筑热工、隔声及防火要求;

2 安装时板的质量含水率不应大于10%。

29 墙体6.2.4

当填充墙高大于4 m时,应在墙半高处设置与柱(墙)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板带或系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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