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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出入口规范:地下车库设计必备!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防规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15无障碍3.4.2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人员出入口规范:地下车库设计必备!

1.2.1 一般规定

小节汇总了有关地库中的人员日常出入与疏散出口相关的通用性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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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基本规定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3-6 车库人员疏散距离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2 统标7.3.3(节选)

需要冬季保温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3 防规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4 防规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防规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 m的防护挑檐。

6 防规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7 防规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 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 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8 防规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9 防规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10 防规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11 无障碍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12 无障碍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 mm;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 m;

5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 m;

6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13 无障碍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14 无障碍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15 无障碍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16 无障碍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 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17 无障碍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18 无障碍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 m。

19 无障碍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20 无障碍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 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 m;

2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 m;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 mm。

21 无障碍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 mm;

4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 m;如小于2.00 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 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 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 mm;

5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22 无障碍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

3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 mm;

4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 m的轮椅回转空间;

5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 mm的墙面;

6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 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 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以斜面过渡;

8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23 无障碍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 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 mm,并不应小于100 mm;

2踏步应防滑;

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24 无障碍7.3.3(节选)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3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25 住建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 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26 库规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27 库防规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28 库防规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29 库防规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 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 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 m。

30 地下防水5.7.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宜为500 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度宜为150 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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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楼梯

表3-3统计了有关地库中封闭楼梯间及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相关的规范条款(结合本小节的基本规定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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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楼梯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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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地下车库楼梯间地面场景案例

图3-8 疏散楼梯间局部示意

图3-9 地下室楼梯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 统标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3 统标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 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4 统标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 m。

5 统标6.8.5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 统标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 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 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 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7 统标6.8.7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8 统标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 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 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 m。

9 统标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表6.8.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 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 m。

10 统标6.8.11

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宜一致。

11 统标6.8.12(www.xing528.com)

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本标准表6.8.10的规定执行。

12 统标6.8.13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13 统标6.8.14

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14 防规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5 防规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6 防规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 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7 防规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8 防规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 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 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 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 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19 防规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 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 mm。

20 防规6.4.11(节选)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21 库防规5.3.1

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 h。

22 库防规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 m。

23 库防规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 m;

2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不燃材料制作;

3在室外楼梯周围2 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4 库防规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5 09措施/建8.2.7

通向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阻挡疏散通道。当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宜不小于0.6 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0.4 m或住宅建筑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见图8.2.7。

图8.2.7 楼梯间门扇开启位置和梯段踏步的间距

注:(c)图,当为住宅建筑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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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电梯

本小节汇总了有关地库中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的通用性规范条款(结合本小节的基本规定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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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电梯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3-10 电梯井道内部场景

图3-11 无障碍电梯标识

图3-12 侯梯厅深度的规定示意

图3-13 消防电梯前室的部分规定示意

图3-14 地下车库侯梯厅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5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6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7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 候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8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设置;

9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0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2 防规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3 防规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4 防规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 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 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5 防规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6 防规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 防规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 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 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 防规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 防规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 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 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10 防规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 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 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11 无障碍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 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 m;

2呼叫按钮高度为0.90~1.10 m;

3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 mm;

4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12 无障碍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

2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 m~1.10 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 mm~900 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轿厢正面高900 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 m,宽度不应小于1.10 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 m,宽度不应小于1.40 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13 无障碍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14 无障碍7.4.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15 无障碍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16 库规4.1.9

四层及以上的多层机动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电梯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0 m。

17 库防规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 h。

18 09措施/建9.2.4

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和规格尺寸各国标准和电梯生产厂有所不同,具体工程设计时,应按供货厂提供的土建技术条件确定,方案设计阶段可参考表9.2.4。

注:1)本表摘自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GB 7025,该标准等效采用《电梯的安装》ISO 4190;

2)机房尺寸R和T系最小尺寸,实际尺寸应确保机房面积大于或等于S(机房面积中未含直流发电机组面积);

3)服务于残疾人的轿厢尺寸大于或等于1100×1400;

4)服务与老年人建筑的电梯,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延边离地0.90 m和0.65 m高处设借助安全扶手。

19 09措施/建9.2.8

电梯附近宜设有楼梯,以备不乘电梯时就近上下楼,但电梯井道不宜被楼梯环绕。

20 09措施/建9.6.18

层门尺寸指门套装修后的净尺寸,土建层门的洞口尺寸应大于层门尺寸,留出装修的余量,一般宽度为层门两边各加100 mm,高度为层门加70~1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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