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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规定与案例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规定与案例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和用工单位禁止行为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劳动报酬要求(www.xing528.com)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用工范围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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