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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对策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履行的实践中,擅自变更履行主体,将债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可以从中谋利。一些合同义务人故意违约,暗地里将应由自己亲自履行的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这种行为极可能影响或降低合同履行的质量,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如果债务人私自转移履行主体,债权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履行主体自始自终无履行能力。

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对策

1.擅自改变履行主体,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在合同履行的实践中,擅自变更履行主体,将债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可以从中谋利。一些合同义务人故意违约,暗地里将应由自己亲自履行的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这种行为极可能影响或降低合同履行的质量,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利益。例如,加工承揽合同、出版合同的债务人故意将加工承揽工作以低于原合同的价款私自转让给第三人履行,或将应亲自印刷的工作暗地转给他三人履行,由于第三人所得价款较低,必然会从生产成本中想办法,从而降低合同履行质量,达不到合同债权人的预期目的。对于此,债权人应谨选缔约可象,监督合同义务人亲自完成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私自转移履行主体,债权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履行主体自始自终无履行能力。这种情形就是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我们通常所称的“皮包公司”,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采取了隐瞒事实或利用金钱、高额回扣,以诱使公司业务员与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对此,合同当事人应谨选缔约对象,对非“皮包公司”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皮包公司”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减少损失,追究诈骗人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3.合同债务人以姓名、名称、人员变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合同当事人故意变更单位名称,借名称变更,而以履行主体发生了变化或认为原主体已不复存在对抗合同债权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能拒绝承认和偿付上一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遗留的债务;因承办人的改变,而不履行前一承办人与其进行的业务而应履行的债务。因此,合同债权人应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与合同债务人严正交涉,如仍不履行,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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